优待办法内容:
1.本优待办法中所称军人子女,是指在锦州服役或在外地服役,但子女户籍在锦州范围内的现役军人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的子女。
2.军人子女入幼儿园,原则上入部队幼儿园,没有条件入部队幼儿园的,可在其父母或者其法定监护人及(外)祖父母或者受委托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就近就便优先入地方幼儿园。
3.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可在其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及(外)祖父母或者受委托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根据军人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意愿,安排质量较好的学校就读。
4.军人子女报考公办普通高级中学,降低20分录取,计划单列。
5.军人子女需要入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达到相关专业的国家体检标准,可以在全市范围内任选除艺术、体育类外的中等职业学校。
6.驻锦武装警察部队子女的教育优待,参照本优待办法执行。
办理程序:
1.军人子女享受学前教育优待
由军人提出申请,经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认定和出具证明,并在部队内公示后,连同户籍证明等材料报县(市、区)武装部(入市教育局直属幼儿园的由锦州军分区政治部汇总),汇总后6月底前报送幼儿园主管行政部门审核,统筹协调予以优先安排。
2.军人子女享受义务教育优待
由军人提出申请,经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认定和出具证明,并在部队内公示后,连同户籍证明等材料统一报各县(市)区武装部(入市直属学校由锦州军分区政治部汇总),审核无误后6月20日前报送学校主管行政部门审核并予以安排。
3.军人子女享受中考教育优待
由军人提出申请,经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认定和出具证明,并在部队内公示后,连同户籍证明等材料统一报锦州军分区政治部汇总,审核无误后5月30日前报送市教育局,作为普通高中录取依据。
军人子女享受教育优待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1.军人子女身份证、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毕业学校学籍证明;
2.军官证(士兵证)、军人配偶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书面申请书;
3.《锦州市军人子女享受教育优待资格审核表》、《锦州市军人子女享受教育优待对象名册》(由军分区及各武装部提供);
4.军人所在师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的军人子女身份认定及其它相关情况证明;
5.烈士子女,需提供批准革命烈士通知、《烈士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因公牺牲军人,需提供批准革命工作人员因公牺牲通知、《因公牺牲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病故军人需提供原单位服役证明及病故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