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锦州市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四年滚动工作方案(2017—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23日
锦州市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四年滚动工作方案(2017—2020年)
为培育和发展我市住房租赁市场,抑制房地产泡沫,建立房地产市场发展长效机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落实新发展理念和“四个着力”“三个推进”要求,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以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为主要方向,健全以市场配置为主、政府提供基本保障的住房租赁体系,支持住房消费,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到2020年,我市要初步建立起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加快培育住房租赁市场经营主体,建立住房租赁信息服务平台,培育一批多种所有制的住房租赁企业,住房租赁企业经营的租赁房屋规模占有较大市场份额;城镇住房保障要从采取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相结合的方式,逐步转向以租赁补贴为主。鼓励保障对象通过市场自主选择房源,政府根据保障对象的不同类型给予租赁补贴,满足群众多层次多类型的住房需求;将租赁住房作为住房供应的新方式,纳入住房建设规划,逐步加大租赁住房供应。租赁住房年度供应规模占住房建设计划的比例要达到5%以上。
二、滚动计划安排
(一)2017年工作计划
1.工作目标。到2017年底前,制定我市培育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工作方案,编制租赁住房四年供应计划。按照与省政府签定的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书要求,将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到户。
2.工作任务。
(1)制定工作方案。各县(市)区要贯彻落实《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锦政办发〔2017〕27号)精神,制定本辖区住房租赁市场工作方案,结合实际,编制租赁住房供应计划,并报市住建委。〔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住建委〕
(2)落实扶持政策。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生活服务业促进消费结构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5号)有关规定,对从事住房租赁业务的企业,给予生活服务业相关政策支持。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积极创新公租房分配方式,扩大保障范围,加大公租房分配力度。将符合条件的新就业大学生、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和青年医生、青年老师等专业技术人员,一线市政环卫工人、公交司机及其他住房困难的行业职工,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结合我市集中建设的“安馨家园”公租房分配工作,统一向符合公租房申请条件的人员进行分配。进一步推动私营、混合所有制、外资等非公有制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和个体工商户逐步纳入公积金缴存范围。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足政策规定要求,且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租住商品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根据当地市场租金水平和租住住房面积,确定提取额度。全面落实承租人享受义务教育、医疗等国家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非本地户籍承租人应按照《居住证暂行条例》和《辽宁省实有人口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申领居住证,享受义务教育、就业、医疗、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等国家、省、市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非本地户籍承租人的随迁子女参加高考,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辽宁省参加中考和高考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辽政办发〔2012〕68号)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委、市卫计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3)培育住房租赁企业。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物业服务企业以及资产管理公司等各类机构投资者设立住房租赁企业,或拓展经营范围,通过采取租赁、购买的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按照《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收购待售商品房租赁经营管理工作方案》精神,利用市房屋管理处房改售房款和房屋重置资金以及市安居房屋公司资金,面向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收购普通商品住房,开展租赁经营工作。〔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住建委〕
(二)2018年工作计划
1.工作目标。到2018年底,各县(市)区要完成本年度租赁住房供应计划,将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全部分配完毕,初步建立公租房货币化制度。启动培育国有住房租赁企业试点工作。
2.工作任务。
(1)完善土地供应方式。鼓励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盘活城区存量土地,按照租赁住房供应计划,采用多种方式增加租赁住房用地有效供应,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出让方案和合同中应明确规定持有出租的年限。〔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国土局〕
(2)引导房地产开发配建。根据房地产市场形势和房屋租赁市场需求情况,合理设定配建规模和布局,适时研究制定租赁住房配建政策。将租赁用房作为土地出让的竞争条件,即在同等条件下,配建租赁用房比例高的开发企业优先竞得地块。〔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国土局、市住建委〕
(3)鼓励开展住房租赁业务。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传统的开发销售向租售并举模式转变。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拓展业务范围,利用已建成的库存商品住房开展租赁业务或与住房租赁企业合作,发展租赁地产。〔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住建委〕
(4)培育住房租赁企业。住房租赁企业可购买、改造或长期租赁商品住房用于对外出租经营,并享受生活服务业的相关政策支持。鼓励住房租赁企业购买普通商品住房。支持个人委托住房租赁企业和中介机构出租自有住房。〔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财政局、市住建委、市地税局〕
(5)提供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向住房租赁企业提供金融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住房租赁企业在银行间市场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在证券交易市场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探索推进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金融办〕
(6)放宽租赁用房限制。允许将商业用房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土地用途调整为居住用地,调整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允许将现有住房按照国家和地方的住宅设计规范改造后出租。〔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国土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委〕
(7)推行租赁合同示范文本。推行省制定的租赁合同示范文本,规范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各方主体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市工商局)
(8)通过采取购买和配建的方式多渠道筹集公租房房源。加大督促检查力度,由市住建委与市委市政府督查室组成联合督查组,对各县(市)区公租房分配入住工作进行督导督查,尤其对分配工作进展相对缓慢的个别单位,进行重点督导,找出问题的症结,尽快解决问题,让住房困难群众早日入住,确保将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全部分配完毕。〔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三)2019年工作计划
1.工作目标。到2019年底,各县(市)区要完成本年度租赁住房供应计划,逐步将我市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中配建的公租房接收并分配到户,推行公租房货币化制度。力争培育1家以上国有住房租赁企业,住房租赁企业经营的租赁房屋规模占有较大市场份额。要初步建立住房租赁信息服务平台和跨部门的联合监管服务体系。
2.工作任务。
(1)加强市场监管。完善住房租赁企业、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制度,建立相关市场主体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住建委〕
(2)强化联合监管。建立住房租赁信息服务平台,积极推行住房租赁合同网上签约备案,提供房源信息核验服务,并及时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信息与公安、税务、金融等部门共享。住建、公安、工商、城监、税务、金融等部门密切合作,建立跨部门的联合监管服务体系。〔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公安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委、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金融办、市国税局〕
(3)规范中介行为。建立健全中介机构服务标准,提升服务质量,发挥中介机构在住房租赁中的积极作用。中介机构从业人员服务时,应当佩戴标明姓名、机构名称、国家职业资格等信息的工作牌。〔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市住建委〕
(4)发挥物业作用。指导物业服务企业支持住房租赁信息采集和租赁服务管理工作。〔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住建委〕
(5)加强配建公租房的监管。督促各县(市)区做好配建公租房的监管和分配入住工作。扎实稳妥推进公租房租赁补贴工作。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责任、实施步骤和推进措施,启动公租房租赁补贴工作。〔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四)2020年工作计划
1.工作目标。到2020年底,逐步推动住房租赁市场制度性建设,初步建立起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力争实现以租赁补贴为主的公租房保障方式。各县(市)区租赁住房供应规模占年度住房建设计划的比例要达到5%以上。
2.工作任务。
(1)编制“十四五”住房建设规划。将租赁住房供应纳入住房建设规划,合理确定租赁住房供应规模,有序开展租赁住房建设。〔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国土局、市住建委〕
(2)实行公租房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并举。以公租房保障租赁补贴为主和实物配租并举的方式,形成公租房保障政策的闭合环。逐步达到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需求,自主选择租赁补贴或实物配租其中一种保障形式。完善公租房货币化保障退出机制。加强部门信息共享,规范基本住房保障年审制度。保障对象每年年审时主动申报家庭情况,不再符合租赁补贴保障条件的,及时停止保障,对违规领取的补贴予以追缴。〔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3)工作绩效考核评价。开展对各县(市)区四年工作绩效的综合考核评价,总结成效,发现问题,提出建议。(责任单位:市住建委)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市政府成立由任军副市长任组长的锦州市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工作领导小组。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住房租赁市场管理负总责,要建立多部门联合监管机制,明确责任分工,推进信息共享。〔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有关部门〕
(二)加强舆论宣传。要加大宣传国家和省关于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政策措施,鼓励提倡租房居住的消费观念,积极引导合理住房消费,逐步形成建立房地产市场长效机制的良好舆论氛围。〔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住建委〕
(三)强化督导考核。将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工作纳入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工作督导考核内容,采取多部门联合方式,不定期开展督察工作。对工作进展缓慢、任务落实不到位的县(市)区相关责任人实行约谈问责。(责任单位:市住建委)
附件:锦州市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附件
锦州市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 任 军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 赵志强 市住建委主任
成 员 王晓东 黑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傅仲伟 北镇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王英超 凌海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杨雪辉 义县县委常委、总工会主席
张 强 古塔区政府副区长
陈志强 凌河区政府副区长
蒋 斌 太和区政府副区长
张 弛 滨海新区管委会副主任
崔秀宏 松山新区管委会副主任
郭春雷 市住建委副主任
马 斌 市国土局副局长
陈福友 市财政局副局长
赵和平 市工商局副局长
刘春峰 市教育局副局长
韩恩元 市卫计委党委书记
王杰夫 市金融办副主任
高 艳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副主任
周 飞 市地税局总经济师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地点设在市住建委,主任郭春雷(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