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法》制定的背景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河长制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114号),2017年11月22日,《锦州市河长制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二、《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为九章37条,包括总则、会议管理、信息管理、河长巡查、督察督办、监督执法、考核问责和激励、验收管理、附则等制度。
“会议管理”分为总河长会议、河长会议、部门联席会议和市河长制办公室会议4种。
“信息管理”主要包括信息管理平台建设和信息收集、信息报送、信息通报、信息共享和信息公开等。
“河长巡查”主要内容为河长制工作情况,下级总河长、河长及市直有关部门河长制责任落实及职责履行情况,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总河长、河长应采取听取汇报、查勘现场、审阅资料、座谈交流、现场办公等方式进行河库巡查。
“督察督办”分市委、市政府督察督办,市级河长督察督办,市河长办督察督办和部门督察督办。督察督办主要采取日常督察督办、专项督察督办和重点督察督办等方式,根据督察督办内容采取现场办公、专题会议、联席会议、派驻工作组、函询等形式进行督察督办。
“监督执法”按照“各负其责,水下岸上同步治理”的原则,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环保、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水务、林业、海洋渔业、行政审批、港口与口岸等有关部门,分别依据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河库管理保护的监督及行政执法工作。
“考核问责和激励”主要包括为《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的通知》中确定的六项主要任务、《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中确定的50项部门职责和《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中市委、市政府安排部署的河库治理及管理保护任务。
“验收管理”主要包括河长制实施方案制定情况、“一河一策”治理及保护管理方案编制情况、组织体系建立情况和制度建立情况等工作开展情况。
文件链接: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河长制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锦政办发〔2017〕1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