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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解读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文件解读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13日  编辑:系统管理员  来源: 字体:  

  按照省政府部署,我省结合编制辽宁省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工作,持续推动简政放权。在审核省政务服务事项过程中,把简政放权放在第一位,坚持应放尽放、依法依规的原则,提出了“三取消一下放”的工作要求。“三取消”,即对标先进取消一批,先进地区取消的事项,我省也要对应取消;依法依规取消一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事项,特别是初审事项予以取消;结合我省实际取消一批,对于不符合全面深化改革要求,但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依据的事项,提出修法建议。“一下放”,即法律法规规章没有明确必须由省级行使的事项,原则上要下放到基层政府部门行使。

  经审核,省政府部门共计取消调整行政职权50项,其中直接取消28项、下放18项、调整4项。此次取消的行政职权事项含金量较高,比如,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审批初审、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对外承包工程资格审批、临时导游证核发等,涉及企业投资、开工建设、群众创业创新等方面,充分贯彻落实了国务院、省政府提出的精准放权、协同放权的要求。

  下一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做好取消调整行政职权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对于取消的行政许可等事项,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落实监管责任;对于下放的行政许可等事项,各市、县级政府要认真做好承接工作,及时制定、公开办事指南,进一步优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省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合理确定下放事项的承接过渡期,加强对基层的指导培训和技术支持,确保承接落实到位。

  文件链接: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7〕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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