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年11月18日 编辑:李欢 来源: 【字体:大 中 小】
锦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接受闫子媛辞去
锦州市人大环境资源城乡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职务请求的决定
(2015年11月18日锦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及本人的辞呈,锦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接受闫子媛辞去锦州市人大环境资源城乡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的请求。
网站地图 |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意见反馈
版权所有:锦州市人民政府地址:锦州市市府路68号 技术支持:北京中科汇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律顾问:辽宁永字律师事务所 辽ICP备05121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