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锦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由锦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11月1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锦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15年11月18日
锦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15年11月18日锦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锦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废止下列规范性文件:
(一)《锦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同人民代表联系的暂行办法》(1988年8月25日锦州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3年3月25日锦州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修改)
(二)《锦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执法监督工作的决定》(1996年10月15日锦州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三)《锦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对政府工作人员反腐倡廉依法行政监督的决定》(1995年4月20日锦州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四)《锦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对公安司法机关干警反腐倡廉公正执法监督的决定》(1995年4月20日锦州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五)《锦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追究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违法办案责任的决定》(1997年4月29日锦州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六)《锦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锦州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对预决算审查监督的决定》(1998年5月5日锦州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