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程。市政府各部门和县(市)区政府及所属部门都应当按照本规程的要求,做好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受理、审查、处理和答复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定义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需要,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依其申请,向其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行政行为。
本规程所指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正式、准确、完整的,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本规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受理
(一)受理机构
行政机关确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受理。行政机关应当公开受理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等内容。
(二)受理原则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依申请公开工作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和“一事一申请”的原则。
“一事一申请”原则。为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申请人尽快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对一些要求公开项目较多的申请,行政机关可要求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对申请方式加以调整:即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同时,对将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拆分过细的情况,即申请人就一个具体事项向同一行政机关提出多个内容相近的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需要对现有的信息进行拆分处理才能答复,行政机关可要求申请人对所提申请作适当归并处理。
受理机构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应当即时登记。申请人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并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向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受理机构申请领取或从政府网站上自行下载。受理申请时间以收到申请表的时间为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不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不予受理;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代理人申请时不出示有效身份证件、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以及授权委托书的,可不予受理。行政机关应当将不予受理的情况登记保存,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
(三)受理形式
具体申请方式有两种:一是当场申请。申请人到受理机构,当场填写申请表,提出申请。二是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需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需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以方式二提出申请时,受理机构认为需要当面核实身份证明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到指定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受理机构接受核实。
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申请表,经申请人确认后生效。受理申请时间以申请表经过申请人确认生效的时间为准。
办理机构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有效方式咨询相应的申请事项。
三、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审查
(一)形式要件审查
行政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对申请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查。即审查提交的申请表是否包括下列内容: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形式要求。同时,审查需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备。公民申请需提供以下材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户籍证明;低收入证明(申请减免费用者提供);委托他人代办时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需提供以下材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
(二)实质内容审查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机制,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对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如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按规定不予提供。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送达第三方征求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
四、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处理
(一)分类处理
行政机关对申请进行审查后,应当予以分类处理。主要类别如下: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不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申请内容不明确的。
(二)分级处理
市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事项,属于市政府部门及有关单位职责范围的申请,由市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转交有关市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处理和反馈。
属于县(市)区政府及其政府部门、单位职责范围的申请,由县(市)区政府直接受理。
(三)其他特殊情况处理
1. 经审查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包括本行政机关在内的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或保存的,受理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
2. 经审查后,同一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已经答复的,可以不再答复。
3. 经审查后,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没有联系方式,无法答复申请人的,行政机关应当将该申请表登记后留存,留存时间为一年。
4. 已经移交档案馆及档案工作机构的政府信息的管理,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
5. 研究课题类申请的处理。对于要求行政机关为其大范围提供课题研究所需资料、数据的申请,因其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申请,且在一定程度上超出了设置依申请公开的立法本意,行政机关可要求申请人对其申请方式作出调整:对于课题研究所需政府信息,若已经主动公开的,可告知申请人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部门统计年鉴、相关公开出版物和公共档案馆、图书馆信息查阅点等渠道自行查阅;通过主动公开渠道确实难以获取的政府信息,申请人可按照“一事一申请”的方式,向相关行政机关分别提出申请。
五、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答复
(一)答复期限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报市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二)答复形式及格式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人书面申请的,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
答复公开申请时,应向申请人出具规范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要使用带有本行政机关名头的专用信函纸,以书信格式告知具体答复内容,主要包括标题、称呼、正文、结尾、印章和日期(具体格式要求见附件1)。答复内容的用语要规范,符合条例规定(可参考附件2)。向申请人出具告知书和提供政府信息,原则上应采取挂号信等可以查询的邮寄方式。申请人要求以电子邮件形式答复的,应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扫描后发送,并电话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要求现场领取的,要请申请人签收。
为明确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主体,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在出具《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时,应加盖政府信息公开专用章,印章内容为“####(行政机关名称)政府信息公开专用章”。
(三)答复具体情况
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经过审查,并进行分类处理后,视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 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按照规定和时限要求答复申请人。
2.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向载有该政府信息的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行政机关设在公共档案馆、图书馆、行政服务中心(办事大厅)的信息查阅点进行查询。能够在答复时提供具体内容的,可以同时提供。
3. 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如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按规定不予提供,可告知申请人不属于公开范围。
4.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
5. 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对不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市或县(市)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咨询。
6. 申请内容不明确,申请表形式要件不齐备的,行政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进行更改、补充后重新提交申请表的,视作提交新的申请,重新计算答复期限。
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现有的,一般不需要行政机关汇总、加工和重新制作(作区分处理的除外)。行政机关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
六、费用收取的原则和范围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国务院、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七、提供信息不准确的更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八、附则
法律、法规授权的本市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工作规程。
本市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工作规程执行。。
九、本工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