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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发布时间:2015年09月06日  来源: 字体: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规划目的

  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统筹土地开发、利用和保护,合理安排各类、各业、各区域用地,促进土地集约高效利用,保障锦州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规划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七)《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八)《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

  (九)《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十)《辽宁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十一)《锦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

  (十二)锦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十三)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和制图规范;

  (十四)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第三条  规划定位

  本规划是锦州市规划期内实行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纲领性文件,是加强土地宏观调控和落实土地用途管制,规划城乡建设和统筹各项土地利用活动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规划期限与范围

  本规划基期年为2005年,规划期限为2006—2020年,近期目标年为2010年,远期目标年为2020年。规划范围为锦州市行政辖区内古塔区、凌河区、太和区、凌海市、北镇市、黑山县和义县的全部土地,土地总面积989062公顷及规划围填海面积12000公顷。

  第二章  土地利用现状与形势

  第一节  土地利用现状与成效

  第五条  土地利用现状

  根据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到2005年底,全市农用地面积629700公顷,其中耕地390706公顷,园地54521公顷,林地124202公顷,牧草地19376公顷,其他农用地40895公顷;建设用地面积93153公顷,其中城乡建设用地77088公顷,交通水利用地12338公顷,其他建设用地3727公顷;其他土地面积266209公顷,其中水域63851公顷,自然保留地202358公顷。

  第六条  土地利用特点

  (一)耕地数量多,分布相对集中。锦州市耕地占土地总面积的比重为39.50%,远高于辽宁省27.63%的平均水平;耕地粮食产能是辽宁省的12%;人均耕地0.13公顷,高于辽宁省和全国平均水平;耕地中旱地占91.66%,水田和水浇地占8.34%。全市大部分耕地集中分布于东南部的大凌河、小凌河、绕阳河流域和沿海地区,是辽宁省的粮食主产区;西北部低山丘陵地区耕地数量较少。

  (二)交通地位突出,用地规模大。锦州市是东北地区唯一同时拥有海港、空港、铁路、公路和管道运输的枢纽城市,锦州港是中国最北部的海港,以石油、煤炭、粮食为主的集疏运体系完备,港口吞吐能力达5000万吨;锦州机场已开通至北京、上海、广州、昆明等航线;境内270多条公路和8条铁路纵横交错,京沈、锦朝、锦阜3条高速公路以及京哈公路和京哈铁路、秦沈客运专线贯通全境;境内有输送大庆、盘锦油田原油和锦州炼油厂至锦州港的输油管道3条。全市交通运输用地8466公顷,交通运输用地比例是辽宁省平均水平的2倍。

  (三)旅游资源丰富,景区面积大。锦州市南滨渤海锦州湾,是辽宁西部旅游区的核心地区,山、海、寺、馆等名胜古迹众多。拥有医巫闾山、笔架山、北普陀山、青岩寺、宝林楼、大石湖、老爷岭、大朝阳三清观、大芦花等风景名胜区,义县古生物化石、绕阳河湿地、凌河口湿地、大亚湿地等自然保护区,翠岩山、岩井寺、五峰等森林公园,以及北镇庙、奉国寺、辽沈战役纪念馆、锦州古塔等著名历史文化景点和10余处温泉旅游资源,旅游观光资源面积达60000公顷以上。

  (四)其他土地多,耕地后备资源大。锦州市其他土地面积占土地总面积的26.91%,接近辽宁省平均水平的2倍。全市其他土地中,耕地后备资源21000公顷,约占辽宁省耕地后备资源的15%。耕地后备资源多为荒草地和滩涂,主要分布在凌海、北镇、黑山和义县,水源条件较好,农业基础设施完备,开垦难度小。

  (五)湿地面积大,生态功能强。锦州市河流属大凌河水系、小凌河水系、绕阳河水系和沿海水系,主要河流有30多条;南部渤海海岸线长97.7公里,近海水域面积120000公顷,孕育了丰富的湿地资源。全市湿地主要分布在境内东南部,类型多样,面积较大。黑山绕阳河湿地、凌海凌河口湿地、北镇新立农场大亚湿地是湿地生态系统和迁徙鸟类的保护区,受保护土地面积96906公顷。境内沿河内陆滩涂和滨海滩涂面积50699公顷,沼泽面积4907公顷,生态保育功能较强,为野生动植物和海洋生物栖息繁衍提供了良好生境。

  第七条  上轮规划实施成效

  《锦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以下简称上轮规划)实施期间,通过强化规划调控和政策引导,实施成效显著:

  (一)土地宏观调控能力得到提高。上轮规划实施期间,全市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规范批地、供地、用地秩序,较好地协调了各业用地矛盾,使2005年地区生产总值比1996年翻了一番,建设用地地均二、三产业产值由1996年的9.04万元/公顷提高到31.61万元/公顷,土地管理参与宏观调控的能力不断增强。

  (二)耕地和基本农田得到较好保护。上轮规划实施期间,全市通过逐级落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完成了5332公顷补充耕地任务,落实了354400公顷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农用地整治力度逐步加大,其他土地得到适度开发利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质量有所提高。

  (三)城镇和重点项目用地得到保障。上轮规划实施期间,全市科学调控了建设用地增量,新增城镇工矿用地1767公顷,新增交通水利用地1890公顷,有效保障了城市南扩、新区和工业区建设及京沈、锦朝、锦阜高速和秦沈客运专线等重点项目用地。

  (四)土地生态环境质量得到改善。上轮规划实施期间,全市完成退耕还林847公顷,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园地、林地分别增加6080公顷和8373公顷,水面及滩涂保持稳定,各类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水源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得到保护,工矿废弃地得到修复治理,维系了山体、水系的生态服务功能。

  第八条  土地利用存在的问题

  (一)耕地减少过快局部出现退化。1996年全市耕地为404062公顷,2005年减少到390706公顷,因农业结构调整等致使耕地净减少13356公顷,年均耕地净减少1484公顷。全市局部耕地退化严重,西北部低山丘陵地区耕地水土流失面积达26000公顷,南部沿海地区盐碱化耕地面积达1000公顷,矿山开采破坏耕地1340公顷。

  (二)建设用地利用效率总体不高。建设用地以增量供应为主,存量挖潜不够。全市新增城镇工矿用地投资强度不高,工业项目容积率平均低于0.5,2005年全市城镇规划区内尚有闲置、低效用地673公顷。村庄用地比重较大,农业人口人均农村居民点用地高达331平方米,集约利用水平偏低。

  (三)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不尽合理。2005年全市土地利用率仅为73.09%,比辽宁省低12个百分点,其他土地比重较大,而林地、牧草地比例偏低,用地结构协调性不够。建设用地中,工业用地布局不够集聚,单位用地效益低下;人口与土地没有实现同步城镇化,在城镇化率提高的同时农村居民点用地不降反升。

  第二节  土地利用面临的形势

  第九条  面临的挑战

  (一)提高耕地质量任务十分艰巨。锦州市耕地质量总体不高,全市耕地质量自东向西依次呈下降趋势;西北部低山丘陵区和东南低洼沿海区生态环境脆弱,水土流失和盐碱化严重;受水资源限制,西北部低山丘陵区植被恢复难度较大,耕地保水保肥能力有限;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扩张,工业“三废”和城市垃圾的排放也会对耕地质量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耕地地力亟待提高。

  (二)建设用地供需矛盾日趋尖锐。锦州市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发展阶段,特别是锦州作为辽宁沿海经济带西部中心城市的战略定位和港口锦州、工业锦州、开放锦州、和谐锦州建设进程的加快,势必增加对建设用地的需求;经济社会的进步必将拉动交通、水利、能源等基础设施用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尚需要一定的新增建设用地周转支撑。在保护耕地和保育生态的双重压力下,建设用地供给压力较大。

  (三)城乡和区域土地利用亟待统筹。锦州市城镇用地集约利用水平不高,工矿用地布局分散;受传统习惯影响,农村居民点用地过大,村庄缩并存在困难;各区域土地利用主体功能不够突出,中东部农业生产、西北部生态保育、南部开发开放用地缺乏合理安排,统筹城乡和区域土地利用的任务十分紧迫。

  第十条  面临的新机遇

  (一)宏观政策机遇。从宏观角度看,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推行循环经济和低碳发展模式,为缓解土地需求压力奠定了重要基础;实施区域统筹发展,有利于锦州市积极参与环渤海经济圈和东北亚区域合作,促进区域间和城乡间的土地协调利用;科技进步及其在土地利用管理中的应用不断拓展,为提高建设用地效率提供了技术支撑。

  (二)区域发展机遇。从区域角度看,国家实施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战略和辽宁沿海经济带发展战略,为锦州市建设辽西沿海经济区中心城市提供了良好的发展环境;以整体开发锦州湾为核心建设辽西锦州湾沿海经济区重大决策的实施,有助于促进锦州东与沈阳经济区及大连联合,北与蒙古国合作,西承关内产业转移,增强锦州市的经济辐射力和凝聚力,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和土地资源整合,缓解耕地保护和生态保育压力。

  (三)自身优势机遇。从锦州实际看,锦州是锦葫都市区的核心城市,地处沟通关内外辽西走廊的“咽喉”地带,工业基础雄厚,交通体系完备,具有沿海、沿辽西交通走廊和沿蒙东地区出海大通道的优势,特别是锦州港与大连港的深度合作及着手建设锦州湾国际机场,成为牵动锦州发展和扩大区域合作的强劲动力,有利于锦州市积极融入沿海开发开放和东北振兴发展大格局,促进锦州市六大产业基地、五大产业园、八大产业集群建设和县域经济、城区经济“双增升位”,进而推动产业结构升级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引领土地利用空间格局进一步优化。

  第三章  土地利用战略与目标

  第一节  规划指导原则

  第十一条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土地利用管理,以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为出发点,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目标,充分利用锦州市作为辽西沿海经济区中心城市、辽宁沿海经济带西翼重要港口城市、辽西走廊交通“咽喉”和蒙东地区出海大通道的区位优势,把握东北振兴和沿海开发开放的战略机遇,统筹土地利用与经济社会发展,保护和合理利用农用地,集约高效利用建设用地,协调土地利用与生态建设,强化土地宏观调控,构建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创新发展、和谐发展的用地新机制,不断提高土地资源对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

  第十二条  规划原则

  (一)坚持严格保护耕地原则。按照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要求,坚持耕地占补平衡数量和质量并重,确保上级下达的耕地保有量不减少,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布局总体稳定,不断强化对基本农田的保护和建设。

  (二)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原则。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要求,深入实施节约优先战略,合理控制各项建设用地规模,各业用地要注重内涵挖潜,控制外延扩张,推进土地利用方式由粗放向集约转变,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率。

  (三)坚持统筹土地利用原则。按照构建国土开发新格局的要求,充分考虑土地供给能力,突出土地利用主体功能,综合平衡各业用地需求,统筹安排城乡和区域各类用地,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促进城乡统筹和区域协调发展。

  (四)坚持保护土地生态原则。按照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处理好经济建设、人口增长与资源环境的关系,立足资源环境容量约束,合理安排生活、生态和生产用地,优先保护自然生态空间,提高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能力。

  (五)坚持强化土地调控原则。按照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要求,加强和改进规划实施保障措施,创新规划实施新机制,增强土地资源保障科学发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二节  土地利用战略

  第十三条  总体战略

  锦州是中国重要的交通枢纽、蒙东地区出海口和辽宁沿海经济带开发开放战略节点,是中国重要的工业基地和历史文化名城。规划期内,立足推进“工业锦州、港口锦州、开放锦州、和谐锦州”建设,使锦州成为开放型港口城市和辽西沿海经济区中心城市,全面实施生态优先战略、节约集约战略、统筹协调战略和重点保障战略,以优先保障生态屏障用地、集约高效配置建设用地、协调城乡与区域发展用地、保障重点区域与重点项目用地为导向,统筹配置各类生产、生活和生态用地,促进锦州市人地和谐发展。

  第十四条  基本策略

  (一)加强耕地保护,提高农业产能。从严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引导农业结构高效调整,巩固提升退耕还林效果,加大耕地灾毁防治力度,全面推进土地综合整治,强化基本农田保护和耕地质量建设,提高耕地的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二)节约集约用地,保障经济发展。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和增量,保障重点发展区域用地,充分挖潜利用存量低效用地,引导各业用地由外延扩张向内涵挖潜转变,优化城乡建设用地结构,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

  (三)强化国土保育,改善生态环境。稳定山体、水系的自然形态,增加园地、林地、牧草地面积,提升生态源地、生态节点和生态廊道的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推进天然林保护、湿地保护和土地退化治理,强化水土资源协调利用,保护绿色生态空间,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

  (四)统筹区域发展,促进结构优化。立足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区域产业分工,差别化地调控土地利用功能,引导产业和人口集中布局,协调城乡和区域用地矛盾,促进土地利用结构优化。

  (五)完善土地市场,增强调控能力。大力发展土地市场,健全市场配置土地资源机制,改进建设用地供应的价格调节机制和土地利用计划控制,增强土地管理参与宏观调控的能力。

  第三节  土地利用目标

  第十五条  导向目标

  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将锦州市建设成为工业重市、港口大市、开放强市和旅游名市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统筹安排各类、各业、各区域用地,改善土地生态环境,构建锦州市“三带(即中部山水生态屏障带、西部丘陵生态恢复带、南部滨海生态保育带)四田(即义县大凌河上游、凌海大凌河下游、北镇医巫闾山东部、黑山绕阳河流域4片基本农田集中区)六中心(即锦州市中心城区、滨海新区和4个县(市)城区)”的土地利用新格局,促进全市土地资源的协调、高效和持续利用。

  第十六条  调控目标

  (一)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目标。落实辽宁省规划下达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任务,中低产田质量明显提升。到2010年和2020年,全市耕地保有量分别保持在391200公顷和391900公顷以上,规划期内基本农田面积保持在349700公顷以上,确保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布局总体稳定。

  (二)建设用地保障和利用目标。新增建设用地得到合理控制,科学发展用地得到有效保障,建设用地空间不断拓展,节约集约用地水平显著提高。到2010年和2020年,全市新增建设用地分别控制在3000公顷和13600公顷以内,其中新增城乡建设用地分别控制在1865公顷和4665公顷以内,新增交通、水利及其他用地分别控制在1135公顷和8935公顷以内;人均城镇工矿用地均不超过143平方米;各类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土地投资强度均不低于1500万元/公顷。

  (三)土地利用结构调整目标。农用地稳步增加,建设用地保持理性增长,其他土地得到合理开发利用,土地利用率得到提高。到2010年和2020年,全市农用地分别为670749公顷和737033公顷;建设用地分别为95900公顷和105200公顷,城镇工矿用地在城乡建设用地中的比例由2005年的26.89%提高到2020年的30.30%;其他土地分别为222413公顷和146829公顷。

  (四)城乡用地格局优化目标。着力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突出市域中心城区(含松山新区)、滨海新区、龙栖湾新区和县域中心城区建设,优化城镇点轴格局,推动产业用地集聚,引导中心村合理分布,形成功能明确、优势互补、梯度有序、区域协调的城乡建设用地空间格局。到2010年和2020年,全市城乡建设用地分别控制在78700公顷和80200公顷以内。

  (五)土地综合整治推进目标。农用地整理、农村居民点整理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取得明显成效,耕地后备资源得到适度开发。到2010年和2020年,全市土地整治补充耕地面积分别不低于2194公顷和8894公顷。

  (六)土地生态环境保护目标。退耕还林成果得到巩固,水土流失、土地盐碱化治理和耕地污染防治得到加强,荒山、荒地、荒滩植草、建园、造林取得较大成就。到2010年和2020年,全市林地占土地总面积的比重分别达到15.92%和21.57%,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水域和部分自然保留地等基础性生态用地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80%以上。

  第四章  土地利用结构调整与布局优化

  第一节  土地利用结构调整

  第十七条  引导农用地高效调整

  (一)耕地占土地总面积的比重由39.50%调整为39.62%。规划期间耕地净增加1194公顷,主要用于发展高效农业。

  (二)园地占土地总面积的比重由5.51%调整为6.55%。规划期间园地净增加10279公顷,主要用于发展梨、苹果、葡萄等优质果品基地。

  (三)林地占土地总面积的比重由12.56%调整为21.57%。规划期间林地净增加89098公顷,主要用于发展商品林和公益林。

  (四)牧草地占土地总面积的比重由1.96%调整为2.69%。规划期间牧草地净增加7224公顷,主要用于特色畜牧小区发展。

  (五)其他农用地占土地总面积的比重由4.14%调整为4.09%。规划期间其他农用地净减少462公顷。

  第十八条  优化建设用地集约结构

  (一)城乡建设用地占土地总面积的比重由7.79%调整为8.11%。规划期间城乡建设用地净增加3112公顷,主要用于中心城区、锦州港区、开发园区、重点城镇发展和新农村建设。

  (二)交通水利用地占土地总面积的比重由1.25%调整为2.13%。规划期间交通水利用地净增加8729公顷,主要用于公路、铁路、机场、港口等交通运输设施和输水工程、水库工程、河道治理等水利设施建设。

  (三)其他建设用地占土地总面积的比重由0.38%调整为0.40%。规划期间其他建设用地净增加206公顷,主要用于旅游基地建设。

  第十九条  协调安排其他土地规模

  (一)水域占土地总面积的比重由6.45%调整为3.71%。规划期间水域净减少27087公顷。

  (二)自然保留地占土地总面积的比重由20.46%调整为11.13%。规划期间自然保留地净减少92293公顷。

  第二节  土地利用布局优化

  第二十条  设定国土生态屏障网络用地

  (一)优先安排生态安全屏障用地。维护和强化锦州市以“两山三水”为主体的自然山水生态屏障用地,保障以医巫闾山、松岭为骨架的山体和以大凌河、小凌河、绕阳河为骨架的水体的生态过程连续性和生态系统完整性,充分发挥锦州作为辽宁西部生态屏障的生态功能。

  (二)推进骨干性生态网络建设。构建以绕阳河湿地、凌河口湿地、大亚湿地、医巫闾山、翠岩山、岩井寺、五峰、义县古生物化石、观音洞等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风景名胜区为生态源地,以森林、农田为支撑,以河流、林带等生态廊道为联结带的生态网络安全体系,强化生物多样性保护。

  (三)稳定基础性生态用地格局。严格保护对维系锦州市生态系统服务具有重要价值的森林、水域、耕地和基本农田,限制对水源涵养区、地质灾害高易发区、水土流失区等生态环境敏感区域的土地利用活动和强度,保护锦州以“三山一海七寺一馆”为特色的自然与文化景观风貌,积极打造锦州大生态格局。

  第二十一条  优先安排基本农田保护用地

  按照推进农业规模化、产业化发展的要求,统筹基本农田保护与各类建设用地的空间格局,合理设定4片基本农田集中区,对农业基础设施完善、耕地质量好、分布集中连片的优质耕地进行重点保护,打造锦州市优质玉米、稻米生产基地。

  第二十二条  协调安排基础设施用地

  按照锦州市交通、水利、能源等基础设施建设的要求,统筹安排各类基础设施用地,构建锦州市公路“四高六横五纵”,铁路“三横两纵”,港口、机场、管道运输功能强,水利“多条多面”,能源“清洁多样”的综合基础设施用地新格局。

  第二十三条  优化城镇工矿和村庄用地

  (一)集中安排城镇工矿用地。统筹城镇发展、开发园区建设与农业、生态用地,围绕“V”字型的城镇发展主轴线,集中配置锦州市中心城区、滨海新区和县(市)城区的城镇工矿用地,集聚配置六大产业基地和八大产业集群工矿用地,促进产业用地向锦州港、西海工业区、龙栖湾新区、大有经济区、建业经济区五大产业园集中集聚。

  (二)合理安排中心村发展用地。统筹城乡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新增农村居民点用地向新农村建设示范点集中布局,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建立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城乡一体化惠农长效机制,构建中心村发展“多点式”格局。

  第二十四条  拓展农业生产和城乡绿色空间

  (一)合理布设特色农业生产基地。协调土地综合整治与农用地保护,根据自然资源禀赋、生态环境承载力和未来土地利用主导功能,划定93片土地综合整治重点区域,有效增加耕地、园地、林地和牧草地面积,打造具有锦州特色的果品、林产品、畜产品等生产基地,促进农业特色化。

  (二)统筹配置高效生态农业用地。整合生态资源与农业资源,重点推进大凌河流域、小凌河流域、绕阳河流域三大生态农业区建设,打造锦州市无公害和绿色粮、果、畜、渔等生态农业基地。

  (三)积极拓展城乡绿色空间。充分发挥耕地、园地等农用地的生产、生态、景观和间隔功能,保留城镇组团之间的农用地、水面、山体等绿色空间,强化农用地与建设用地、生态网络与生态建设用地协调布局,促进全市绿色生态空间多样化。

  第二十五条  构建土地利用景观风貌

  (一)稳定区域自然景观用地。有效保护、合理利用自然景观资源,科学预留具有地方优势的乡土植物群落生长和培育的用地空间,引导耕地、园地、林地等与建设用地穿插交错布局,在城镇用地布局中保留必要的农用地和其他土地作为城镇的绿心、绿带,推进锦州市自然景观修复与整治再造。

  (二)整体保护人文景观用地。保留沿古交通要道、沿海通道等重要的人文历史文化廊道,强化原有乡土、民俗和休闲用地保护,逐步修复文化遗产长廊,丰富并完善区域人文景观系统。

  第五章  土地利用区域统筹与调控

  第一节  土地利用区域统筹

  第二十六条  西北部低山丘陵区

  (一)区域范围。地域范围位于锦州市西北部,包括义县大部分、凌海市西部和北部、北镇市西部和北部及黑山县的西北部各乡(镇),区域面积为375874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38.00%。本区是锦州市的林地主要分布区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也是全市的苹果、白梨、葡萄等水果生产基地,区域主体功能为全市特色农业产业区和重要的生态建设区。

  (二)土地利用方向及调控措施。稳定耕地面积,强化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提高耕地质量;全面发展林、果、牧业等多种经营,增加园地、林地、牧草地等农用地面积;保障城镇工矿用地和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提高农村居民点用地利用效率,合理安排风景名胜设施用地;建设木材生产及速生丰产林培育基地,引导森林资源、矿产资源、水资源的生态型利用。

  第二十七条  中部平原区

  (一)区域范围。地域范围位于锦州中部,西起小凌河口,东至绕阳河中段,包括锦州市城区和凌海市、北镇市、黑山县的中部各乡(镇),区域面积为426493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43.12%。具体分为城镇发展亚区和农业发展亚区。其中城镇发展亚区位于中西部,区域主体功能为锦州市中心城区、滨海新区与凌海市区的重点发展区域;农业发展亚区位于中东部,区域主体功能为锦州市一级城镇发展轴线的核心腹地和全市的产粮基地。

  (二)土地利用方向及调控措施。城镇发展亚区要保障中心城区的合理用地,合理安排公路、铁路、机场等综合交通设施用地;调整优化工业结构,发展现代服务业,建立新型产业基地和工业集聚区;引导工业用地合理布局,提高土地利用投资强度。农业发展亚区要加强基本农田保护,确保耕地面积稳定,发展商品粮基地;加强农田防护林网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建立畜禽饲养基地,促进饲养业发展。合理安排中心城镇建设用地,促进城乡建设用地结构优化;严格限制建设重污染的工业项目,适度保障低污染或无污染的工业用地。

  第二十八条  东南部低洼沿海区

  (一)区域范围。地域范围位于锦州东南,包括不相连的东、西两个部分,东部是黑山县、北镇市南部的河涧低平地,西部是凌海市南部的沿海低洼地,区域面积为186695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18.88%。本区西部为大凌河下游滨海平原,东部为绕阳河流域平原,区内有凌河口湿地、绕阳河湿地和大亚湿地,区域主体功能为全市重要的粮食主产区和生态保育区。

  (二)土地利用方向及调控措施。保护现有耕地,适度开发沿海滩涂形成新增耕地,并加强滩涂、沼泽等天然湿地保护,维护生物多样性;充分利用沿海滩涂和近海水域发展虾、蟹、贝、鱼等养殖业,加大对坑塘水面的投入力度,提高淡水养殖产出水平;保障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沿海经济带发展必要的用地需求,合理安排港口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合理引导乡镇企业向工业园区集中,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逐步缩小农村居民点用地规模。

  第二节  土地利用功能管控

  第二十九条  划定土地利用功能区

  根据生态敏感性、土地开发适宜性,结合城乡规划、生态建设规划、主体功能区划和土地主导用途,将全市土地划分为基本农田集中区、一般农业发展区、林业发展区、城镇村发展区、独立工矿区、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区等七类土地利用功能区,以强化区域土地利用功能调控。

  第三十条  强化区域土地功能管控

  (一)基本农田集中区。本区由基本农田分布集中度较高、优质耕地所占比例较大的4片基本农田集中区组成,区域面积396853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40.12%。区内土地主导功能为粮食生产,是全市基本农田保护和土地综合整治的重点区域。区内土地利用以大力发展粮食种植业为主,稳定粮食种植面积,提高粮食单产;鼓励开展基本农田建设,完善田间道路、水利设施、农田防护等农业基础设施,强化土壤培肥,全面提升耕地质量;非农建设用地和其他零星农用地应当优先整理、复垦或调整为基本农田,严禁安排城镇和大中型工矿的新增非农建设。

  (二)一般农业发展区。本区由基本农田集中区、林业发展区、城镇村发展区、独立工矿区、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区以外的基本农田、一般农田、园地、牧草地和农村居民点等组成,区域面积141535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14.31%。区内土地主导功能为多样化农产品生产,是全市一般农业发展和中低产田改造的重点区域。区内土地利用以发展经济作物、果品、畜牧业生产为主,支持高效农业和生态观光农业;增加土地整治投入力度,大力改造中低产田,提升耕地等农用地质量;鼓励对农村居民点用地进行整理,逐步整治空心村,增加耕地有效面积。

  (三)林业发展区。本区由林地和用于造林的部分自然保留地和部分滩涂等组成,区域面积210326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21.27%。区内土地主导功能为林业生产,是全市林业发展、水源涵养和营林造林的重点区域。区内土地利用以林业发展为主,鼓励商品林和公益林建设;支持开展林业多种经营,发展林下经济;加大营林造林力度,提高森林覆盖率和森林蓄积量。

  (四)城镇村发展区。本区由锦州市中心城区、县(市)城区、建制镇和集镇镇区的允许建设区和有条件建设区组成,区域面积87478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8.84%。区内土地主导功能为城镇和集镇发展,是全市非农产业和人口集聚的重点区域。区内土地利用以人口和二、三产业集聚及城镇村建设为主,控制建设用地无序扩张,引导城镇和工业用地集中布局,促进建设用地集约利用;各项用地以内涵挖潜为主,通过调整城镇内部布局,完善城镇基础设施,满足人口增加和经济社会发展对土地的需求;城镇和集镇必须在规划确定的城镇和集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建设。

  (五)独立工矿区。本区由采矿用地和其他独立建设用地的允许建设区和有条件建设区组成,区域面积12764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1.29%。区内土地主导功能为采矿业和高污染性、高危险性工业发展,是全市大中型矿山和独立于城镇村之外的化工、建材等独立建设项目发展的重点区域。区内土地利用以矿业、工业为主,适当安排其他不适合在城镇村内选址的用地;对于以采矿为主的区域应当符合矿产资源的相关规划,对于以工业为主的区域应当建立准入机制,提高单位用地产出率,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各项建设应优先利用现有低效建设用地、闲置地和废弃地,因生产建设造成挖损、塌陷、压占、污染等破坏的土地必须及时复垦。

  (六)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本区由大凌河、小凌河、绕阳河等主要河流水面及重要水源保护区、地质灾害高易发区等组成,区域面积6382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0.65%。区内土地主导功能为全市水源安全和禁止各类建设的重点控制区域。区内土地利用以维护土地生态环境安全为主,禁止不符合区域功能定位的开发建设活动,防止对水体等生态敏感区的破坏和污染;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生态建设,营造和保护水源涵养林;强化地质环境保护,避免和减少各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

  (七)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区。本区由医巫闾山、凌河口湿地、绕阳河湿地、大亚湿地、义县古生物化石等自然保护区,翠岩山、五峰等森林公园等组成,区域面积10570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1.07%。区内土地主导功能为全市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的重点区域。区内土地利用以保护自然资源、旅游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为主;重点保护具有特殊价值的自然和人文景观,使用土地必须符合自然及人文景观保护规划和有关要求;注重自然与文化遗产开发利用与自然、人文环境相协调,提高生物多样性,维持区域生态平衡。

  第三节  县级土地利用调控

  第三十一条  合理确定规划调控方向与指标

  以保护耕地和保障重点城镇与支柱产业用地为前提,综合考虑各县(市、区)的功能定位、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及资源环境条件,在全市土地利用调控指标的总体框架下,确定各县(市、区)的主要发展方向和调控指标:

  (一)古塔区。古塔区是锦州市的政治、科技、商贸中心,第三产业发达,商贸基础好,规划期末全区总人口将达到26.42万人,未来将建设成为辽西商贸中心区。到2010年和2020年,耕地保有量分别保持在138公顷和48公顷以上,不安排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分别控制在1840公顷和1950公顷以内,新增建设用地总量分别控制在45公顷和150公顷以内,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规模分别控制在40公顷和130公顷以内;规划期间不安排土地整治补充耕地任务。

  (二)凌河区。凌河区是锦州市的经济、文化中心,交通发达,通讯便利,是锦州市的门户和重要物资流通集散地,规划期末全区总人口将达到38.56万人,未来重点发展现代服务业、总部经济,将建设成锦州市的核心城区。到2010年和2020年,耕地保有量分别保持在203公顷和123公顷以上,不安排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分别控制在2041公顷和2051公顷以内,新增建设用地总量分别控制在45公顷和150公顷以内,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规模分别控制在40公顷和120公顷以内;规划期间不安排土地整治补充耕地任务。

  (三)太和区。太和区是锦州市的城郊区,产业基础雄厚,科技资源、人力资源优势突出,有一定的旅游资源,规划期末全区总人口将达到21.72万人,未来重点发展汤河子工业区,将建成冶金、新型建材、机械电子、农副产品深加工和汽车配件五大产业基地,以加工业、养殖业和林牧业为主攻方向,加强都市农业、商务农业和项目农业开发。到2010年和2020年,耕地保有量分别保持在9723公顷和8643公顷以上,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4176公顷;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分别控制在5474公顷和5744公顷以内,新增建设用地总量分别控制在525公顷和2485公顷以内,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规模分别控制在300公顷和1380公顷以内;规划期间不安排土地整治补充耕地任务。

  (四)凌海市。凌海市是辽宁省重点产粮基地,矿产资源、旅游资源和水资源丰富,规划期末全市总人口将达到67.92万人,未来将建设成为锦州市的拓展空间和产业布局的承载区,重点建设凌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百里滨海工业带,成为辽西沿海城市群一体化重要节点的滨海新城区。到2010年和2020年,耕地保有量分别保持在101454公顷和102474公顷以上,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89888公顷;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分别控制在21970公顷和23098公顷以内,新增建设用地总量分别控制在1717公顷和7765公顷以内,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规模分别控制在950公顷和4430公顷以内;土地整治补充耕地规模分别不低于1394公顷和5894公顷。

  (五)北镇市。北镇市是全国农业标准化示范县、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示范县和果菜无公害科技示范县,也是东北最大的蔬菜和鲜食葡萄生产基地,旅游资源丰富,规划期末全市总人口将达到54.51万人,未来将重点发展医药化工、包装、冶金机械、农副产品深加工、服装、建材等优势产业,建设沟帮子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北镇工业园区,打造“辽西走廊”黄金旅游带,塑造历史文化名城和旅游名城新形象,改善生态环境,因地制宜发展林果、畜禽等绿色农业、生态农业和特色农业生产基地。到2010年和2020年,耕地保有量分别保持在68762公顷和69022公顷以上,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67017公顷;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分别控制在14153公顷和14130公顷以内,新增建设用地总量分别控制在225公顷和1050公顷以内,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规模分别控制在130公顷和570公顷以内;土地整治补充耕地规模分别不低于300公顷和1000公顷。

  (六)黑山县。黑山县是全国重点产粮县,辽宁省商品粮基地之一,矿产资源丰富,规划期末全市总人口将达到63.75万人,未来将重点开发煤炭和膨润土矿产资源,积极发展矿区经济,做大木材加工、农副食品加工、化工三大支柱行业,提升金属制品和通用设备制造传统产业,重点发展民营经济,建设粮食、蔬菜、油料、林业、水果、养殖等六大农业生产基地。到2010年和2020年,耕地保有量分别保持在144188公顷和144448公顷以上,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127917公顷;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分别控制在20693公顷和20684公顷以内,新增建设用地总量分别控制在227公顷和1050公顷以内,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规模分别控制在130公顷和570公顷以内;土地整治补充耕地规模分别不低于300公顷和1000公顷。

  (七)义县。义县山间多为林丛草地,有“绿色宝库”之称,矿产资源和旅游资源丰富,规划期末全县总人口将达到44.12万人,未来将建设精细化工生产基地、锦州临港工业加工腹地,成为锦州市的重要一翼,成为环渤海生态建设和绿色食品加工的重要区域,重点建设花生、蔬菜、大扁桃、畜牧、林果等五大特色农业生产基地,以文化旅游、绿色旅游、红色旅游等特色旅游项目为主,打造特色旅游品牌,成为“京辽通廊”旅游的重要支点。到2010年和2020年,耕地保有量分别保持在66732公顷和67142公顷以上,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60702公顷;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分别控制在12529公顷和12643公顷以内,新增建设用地总量分别控制在216公顷和950公顷以内,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规模分别控制在110公顷和500公顷以内;土地整治补充耕地规模分别不低于200公顷和1000公顷。

  第三十二条  分类落实各项规划调控指标

  各县(市、区)土地利用约束性指标必须严格落实,不得突破。规划安排的农业结构调整、建设占用耕地、补充耕地、城乡建设用地和城镇工矿用地结构调整的时序、规模等必须在约束性指标的控制下进行;土地利用预期性指标应通过行政、经济、技术和社会手段积极引导,力争本规划确定的各项规划目标得到实现。

  第三十三条  强化对县级规划的控制

  各县(市、区)的土地利用调控指标必须纳入当地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严格执行。各县(市、区)要在上级规划的土地利用战略、主要调控目标和控制指标的约束和指导下,积极落实全市区域发展战略和差别化的区域土地利用调控政策,深化土地用途分区管制,统筹安排各项土地利用活动,全面落实上级规划下达的各项土地利用任务。

  第六章  保护和合理利用农用地

  第一节  严格保护耕地数量与质量

  第三十四条  严格控制建设占用耕地

  按照辽宁省下达的建设占用耕地指标,落实耕地保护政策,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规模和速度。加强对建设项目用地选址的引导,各项建设用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尽量占用低等别耕地,且必须先补后占,以实现数量质量双重平衡。到2010年和2020年,全市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规模分别控制在1700公顷和7700公顷以内。

  第三十五条  加强农业结构调整引导

  科学引导农用地高效利用,严格控制农业结构调整方向,将农业结构调整限制在种植业内部,避免破坏耕作层,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向有利于增加耕地数量、提高耕地质量和优化农业产业布局的方向进行,确保不因农业结构调整降低耕地保有量。

  第三十六条  禁止擅自实施生态退耕

  规划期内不安排新的生态退耕计划,凡自行退耕的要限期恢复耕作条件或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切实落实国家生态退耕政策,对已实施生态退耕的土地进行严格管理,巩固现有生态退耕成果。各类防护林、绿化带等生态建设应尽量避免占用耕地,确需占用的必须按规定报批并按照数量质量相当的原则履行补充耕地义务。

  第三十七条  有效防治和复耕灾毁耕地

  加强耕地抗灾能力建设,强化耕地灾情监测,增强耕地抗洪能力,防止海水倒灌破坏耕地,减少耕地灾毁数量。严格界定灾毁耕地标准,对灾毁耕地力争全部及时复耕,确保规划期间不因灾毁而减少耕地数量和降低耕地质量。

  第三十八条  积极推进土地综合整治

  (一)大力开展农村土地整理。稳步开展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规划期间,全市共安排农用地整理重点区域39片,农村居民点整理重点区域18片。到2010年和2020年,全市通过农用地整理补充均达到耕地94公顷以上,通过农村居民点整理补充耕地分别达到184公顷和716公顷以上。

  (二)积极推行工矿废弃地复垦。加大对废弃尾矿库、砖瓦窑等工矿废弃地的复垦力度,按照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用地适宜、经济合理、技术可行的要求,立足优先农业利用、鼓励多用途使用和改善生态环境。规划期间,全市共安排土地复垦重点区域9片。到2010年和2020年,全市通过工矿废弃地复垦补充耕地分别达到56公顷和756公顷以上。

  (三)适度开发耕地后备资源。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前提下,依据土地的适宜性,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耕地后备资源的开发利用。规划期间,全市共安排土地开发重点区域21片。到2010年和2020年,全市通过其他土地开发补充耕地分别达到1860公顷和7328公顷以上。

  (四)综合推进土地整治利用。结合国家“万村整治工程”、辽宁省“千村整治工程”和围填海造地计划,通过统筹规划和资金整合,对农用地、近海海域和农村建设用地进行综合整理复垦利用,在新增加耕地的同时,将整治富余的建设用地指标调剂给锦州西海工业区等沿海经济带重点发展区域使用。规划期间,全市共安排土地整治利用重点区域6片,涉及区域面积达43708公顷。

  第三十九条  切实强化耕地质量建设

  (一)积极改造中低产田。立足提高耕地质量,强化农业基础地位,按照数量、质量和生态全面管护的要求,积极开展农田水利建设,推广节水、节地、培肥地力技术,实行丘陵山区梯田改造,提高耕地综合生产能力。

  (二)确保补充耕地的质量。强化土地整治工程质量建设,努力提高补充耕地质量。对补充耕地确实难以达到被占用耕地质量的,按照质量折算增加补充耕地面积。依法剥离建设占用耕地的耕作层,在符合水土保持要求的前提下,用于新开垦耕地和基本农田建设。建立耕地质量监测体系,通过土壤培肥等措施,提高补充耕地地力。

  第二节  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和建设

  第四十条  稳定基本农田数量和质量

  按照基本农田划定的有关规定和标准,全面落实基本农田保护任务。优先保护面积大、集中连片、灌排条件良好、农业生产配套设施完善的粮、油、蔬菜生产基地内的基本农田,逐步提高基本农田中水田、水浇地的比例。规划期内,全市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保持在349700公顷以上。

  第四十一条  优化基本农田空间布局

  结合城乡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区域的划定,调整基本农田布局,并落实到地块和承包农户。将等别低、质量差、田面坡度大及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内的基本农田调整为一般农田,将高等别耕地和已验收合格的土地整治项目新增优质耕地优先划为基本农田。新划定的基本农田必须是耕地,调整后的基本农田平均质量等别高于原有质量等别,集中连片程度有所提高,全市基本农田调整平均比例控制在5%以内。

  第四十二条  严格控制占用基本农田

  各类城乡建设不得擅自占用基本农田。交通、水利、能源等基础设施项目因选址特殊确实无法避让基本农田的,必须按照先补后占的原则补划数量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严格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等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禁止擅自改变基本农田的用途和空间布局;禁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绿化隔离带和防护林建设。

  第四十三条  推进基本农田集中保护

  结合锦州市的区域土地功能定位,综合考虑建设用地布局、生态建设等因素,将基本农田分布集中、优质基本农田所占比例较大的区域划为基本农田集中区。规划期间,全市共划定4片基本农田集中区,其中凌海市、北镇市、黑山县和义县各1片基本农田集中区,基本农田集中区内的基本农田约占全市基本农田的2/3,对区内的基本农田实行重点保护和建设。

  第四十四条  创新基本农田储备机制

  按照基本农田标准,全市择优增划3000公顷基本农田,其中凌海市安排1900公顷,北镇市安排150公顷,黑山县安排400公顷,义县安排550公顷。规划期内已安排预留建设占用耕地规模的交通、水利、能源等基础设施项目和高污染性、高危险性其他独立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但占用面积不突破多划定的基本农田规模的,不再补划基本农田并简化用地报批手续。

  第四十五条  加强基本农田质量管护

  加大对大凌河、小凌河和绕阳河流域的基本农田质量建设,强化治理低山丘陵地区的耕地水土流失和沿海地区的耕地盐碱化,积极推进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和基本农田集中区建设,合理利用农业综合开发和土地综合整治资金等进行重点投入,扩大投资规模效益,提高基本农田整体质量。

  第三节  高效利用其他各类农用地

  第四十六条  提高园地规模和效益

  加强北镇、黑山、义县等地的苹果、白梨、葡萄等优质果品生产基地建设,适当增加园地面积,引导新建园地向立地条件适宜的丘陵、荒坡地发展,促进园地向西北部低山丘陵区的锦阜公路两侧和医巫闾山地带集中布局。推进新增园地和中低产园地改造,改善园地生产条件,提高园地单产和效益。到2010年和2020年,全市园地面积分别达到58600公顷和64800公顷。

  第四十七条  加强林地保护和建设

  严格保护公益林,强化对义县西北松岭山地、义县和北镇交界处的医巫闾山、凌海西部的翠岩山以及大凌河等河流两岸林地的保护和建设。创新营林造林机制,严格控制林地占用,充分利用荒山、荒滩等宜林地植树造林,增加有林地面积,适度发展核桃、山杏等经济林基地和以杨树为主的速生丰产林基地。控制林地转为非林地,工矿废弃地中原属于林地的优先用于林业生产经营和植树造林。着力管护现有林地,加强疏林、灌木林等低效林地改造,加大临时占用和灾毁林地的修复力度,提高森林蓄积量。强化生态廊道保护,切实保护大凌河、小凌河、绕阳河等河流沿岸的森林植被。到2010和2020年,全市林地面积分别达到157500公顷和213300公顷。

  第四十八条  推进牧草地综合整治

  适度改造宜牧荒草地、西北部沙化土地和滩涂、沼泽地,稳定牧草地数量和质量。加强天然草场改良,逐步建立人工、半人工草场。支持退化草场治理和草地生态系统恢复重建,着力恢复和扩大义县的草场植被,提高牧草地的生产力。到2010年和2020年,全市牧草地面积分别达到22900公顷和26600公顷。

  第四十九条  合理安排其他农用地

  结合特色农业基地建设,扩大设施农用地规模,积极推广温室栽培技术,合理安排畜禽养殖用地,鼓励利用坑塘水面进行渔业生产,推进水产养殖工厂化、规模化。优化农村道路、农田水利用地布局,推进全市新农村建设。到2010年和2020年,全市其他农用地面积分别达到40549公顷和40433公顷。

  第七章  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

  第一节  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

  第五十条  严控建设用地总量与增量

  有效调控建设用地总量和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保障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用地,不断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按照辽宁省下达的建设用地总量和增量规模指标,严控总量,用好增量,盘活存量,着力调整建设用地结构,合理安排各类新增建设用地。到2010年和2020年,全市建设用地总规模分别控制在95900公顷和105200公顷以内,到2010年和2020年新增建设用地总量分别控制在3000公顷和13600公顷以内。

  第五十一条  保障重点发展区域用地

  根据锦州市区域发展战略布局,建立差别化的供地调控机制,在建设用地安排上突出“一核两片区”,保障“两轴五板块”,支持“四城多节点”,突出锦州市主城区一个核心和松山、滨海两个片区的发展用地,保障沿102线和沈山线的一级城镇发展轴、沿锦阜铁路和锦阜公路的二级城镇发展轴和锦州港、西海工业区、龙栖湾新区、大有经济区、建业经济区五大板块用地,支持凌海、北镇、黑山、义县四个县(市)城区以及全市21个节点小城镇建设用地,促进锦州市“东进、西联、北上”和海陆互动发展。

  第五十二条  强化用地规模的时序控制

  建立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近期规划相结合的引导控制模式,重点做好城镇工矿用地和交通、水利、能源等基础设施用地的近期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分阶段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和分类用地指标,加强各行业、各部门规划协调,统筹各类、各业、各区域土地利用,合理安排各县(市、区)建设用地的供应规模与时序。

  第五十三条  大力盘活存量建设用地

  按照循环经济理念优化建设用地格局,突出盘活城镇存量建设用地,整合处置城镇闲置、低效用地673公顷。鼓励现有建设用地深度利用,积极引导利用废弃工矿用地。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权益的前提下,推进村庄整治,适度撤并自然村落,促进农村居民点向中心村适度集中。按照优化老城区、开发新城区的要求,完善中心城区南北向城市发展轴带,促进中心城区与锦州港联动发展。

  第二节  统筹配置城乡建设用地

  第五十四条  从严控制城乡建设用地规模

  按照辽宁省下达的城乡建设用地指标,严格控制全市城乡建设用地规模,统筹城乡土地利用,优化城乡建设用地空间格局,促进城乡一体化协调发展。到2010年和2020年,全市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分别控制在78700公顷和80200公顷以内。

  第五十五条  支持县域和城区经济发展用地

  保障县域和城区经济发展合理用地。按照布局集中、产业集聚、用地集约的原则,优先安排县级和乡(镇、街道)的工业集中区用地;支持发展与当地资源环境条件相适应的原材料加工、农产品深加工等产业用地;县域和城区经济用地要优先向县(市)城区及重点中心镇和专业村集中,大力扶持县域和城区经济支柱性产业,促进县域和城区经济实现跨越式发展。

  第五十六条  推进城镇工矿用地优化配置

  (一)优化配置城镇建设用地。加快中心城区建设,引导港城协调发展,提升城市特色与空间品质;不断增强沿102线、沈山线和沿锦阜铁路、锦阜公路的两级城镇发展轴线的辐射力,推进凌海市区、北镇市区、黑山县城和义县县城理性扩展,引导中心镇有序发展;优化城镇用地内部结构,控制生产用地,保障生活用地,提高城镇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到2010年和2020年,全市城镇用地规模分别控制在12511公顷和13981公顷以内,新增城镇用地分别为987公顷和2457公顷。

  (二)集约高效配置工矿用地。工矿发展要与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相协调,尽量避免或减少矿产压覆。支持传统产业整合,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临港经济,优先保障资源节约、循环利用产业用地,限制产能过剩行业和高耗能、高污染项目用地,切实保障循环经济和低碳经济发展用地。以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锦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北镇沟帮子经济技术开发区为突破口,整合现有工业园区,壮大石油化工、特种铁合金、农产品深加工等传统支柱产业,培育光伏、汽车零部件、精细化工等新兴支柱产业,促进产业集群化。汤河子、大有、建业、铁南、庞河、七里河、九道岭、头台等工业园区要合理规划、集中布局、集聚建设,促进工矿用地节约集约利用。到2010年和2020年,全市工矿用地规模分别控制在9789公顷和10319公顷以内,新增工矿用地分别控制在645公顷和1915公顷以内。

  (三)合理调控开发园区用地。各类开发园区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得突破规划新设各类开发区。进一步优化开发园区用地结构,严格控制开发园区非生产性用地比例,提高土地投资强度。鼓励县(市、区)积极参与辽西沿海经济区开发,建设古塔区、凌河区的“飞地”经济区,推进“海上锦州”发展进程。

  第五十七条  整合规范新农村建设用地

  合理安排农村宅基地,新建住宅尽量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和村内空闲地,不占或少占农用地特别是耕地。鼓励农民住宅、村办企业向建制镇和中心村集中,引导农村居民点有序布局,合理安排农村民生用地。从严控制农民超用地标准建房,村内有空闲地、原有宅基地已达标的,不再安排新增宅基地。到2010年和2020年,全市农村居民点用地规模分别控制在56400公顷和55900公顷以内,新增农村居民点用地规模分别控制在233公顷和293公顷以内。

  第三节  推进基础设施节约用地

  第五十八条  科学规划基础设施用地

  按照合理布局、经济可行、控制时序的原则,切实加强重大基础设施用地的科学规划,统筹安排交通、水利、能源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对已纳入国家有关规划和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重大交通、水利、能源等基础设施项目,要合理保障其用地需求;对市以下规划建设的交通、水利、能源等基础设施项目,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内安排并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避免盲目投资、过度超前建设和低水平重复建设。到2010年和2020年,全市交通、水利、能源等基础设施用地规模分别控制在17200公顷和25000公顷以内,新增基础设施用地规模分别控制在1135公顷和8935公顷以内。

  第五十九条  分类调控基础设施用地

  实行有保有压的基础设施用地分类调控政策,避免各类基础设施项目盲目上马、重复建设。铁路、公路等交通项目要以提高综合运输能力为重点,集中抓好运输主干线、重点枢纽站建设,形成干支相连、集疏成网的区域综合交通体系。水利项目要重点保障城市输配水工程、大中型水库枢纽工程和重要河流防洪工程的建设用地。能源、环保、风景名胜等项目要突出新能源发展,关注民生设施建设和区域旅游发展,统筹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用地,强化节约用地。

  第六十条  严格基础设施用地标准

  按照国家和省制定的各类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标准,严格审查基础设施用地规模,对超标准用地的要坚决核减用地面积。基础设施项目选址、设计、施工中,要采取降低路基高度、提高桥隧比例等先进节地技术,切实降低交通、水利、能源等基础设施工程用地和取弃土用地标准,尽量减少占用耕地。积极引导能源、环保等项目压缩用地规模,尽量利用其他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等农用地。

  第四节  加强建设用地空间管制

  第六十一条  划定建设用地管制边界

  根据城乡建设用地规划指标,结合规划期内中心城区、县(市)城区、建制镇和集镇、大中型工矿的扩展态势,划定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扩展边界和禁建边界。规模边界内主要安排城市、建制镇和集镇、大中型工矿用地;扩展边界内原则上不安排基本农田,避让重要的生态建设用地;禁建边界内主要安排重要生态环境安全、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用地。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和禁建边界一经划定不得擅自更改。

  第六十二条  强化建设用地空间管制

  按照建设用地空间管制的需要,将规划范围内的全部土地划分为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和禁止建设区,实行差别化的空间管制制度:

  (一)允许建设区。区域面积为80200公顷,区内土地主导用途为中心城区、建制镇和集镇、大中型工矿建设发展空间,具体土地利用安排应与城乡建设规划相协调。区内新增建设用地受规划指标和年度计划指标约束,应统筹增量与存量用地,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规划实施过程中,在允许建设区面积不改变的前提下,其空间布局形态可依程序进行调整,但不得突破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允许建设区边界的调整,必须报规划审批机关的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二)有条件建设区。区域面积为20042公顷,区内土地可依程序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同时相应核减允许建设区用地规模。规划期内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原则上不得调整,如需调整按规划修改处理,严格论证并报规划审批机关批准。

  (三)限制建设区。区域面积871868公顷,区内土地主导用途为农业生产空间,是开展土地综合整治和基本农田建设的主要区域,区内禁止城市、建制镇和集镇新增建设,控制线型基础设施用地、采矿用地和其他独立建设用地。

  (四)禁止建设区。区域面积16952公顷,区内土地主导用途为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空间,严格禁止与其功能定位不相符的建设与开发活动,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禁止建设区范围不得调整。

  第八章  协调土地利用与生态建设

  第一节  构建良好土地生态基础

  第六十三条  严格保护基础性生态用地

  维护区域生态过程连续性和生态系统完整性,保护好基础性生态用地,促进锦州市生态良性循环。重点保护林地、湿地和水面,集中保护医巫闾山等风景名胜区、凌河口湿地等自然保护区、翠岩山等森林公园、锦州市各水源保护区的核心生态用地,切实保护现有林草植被,大力培育人工植物群落,维护生态斑块和生态廊道的整体功能,充分发挥农用地的生产、生态、景观和间隔功能,提高生态功能用地比例。在规划期内,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水域和部分自然保留地占全市土地面积的比例保持在80%以上。

  第六十四条  明确区域土地生态建设重点

  依据区域土地的生态特性,将全市划分为4个土地生态保护区,明确区域土地生态建设重点:

  (一)中部生态屏障区。包括义县东部、北镇市西部和凌海市北部地区,区域面积281808公顷。区内土地生态建设的重点为加强公益林建设,保护大凌河中上游水源地生态环境,禁止砍伐天然林,保护植被和物种多样性,构建生态屏障支撑体系。

  (二)西部生态恢复区。包括义县西部、凌海北部和古塔区、凌河区、太和区,区域面积249183公顷。区内土地生态建设的重点为以实行封山育林为主,推进宜林地植树造林,适度控制天然草场放牧,逐步恢复林草植被,保护城郊生态绿地和锦凌水库等战略性水源地,积极防治水土流失和土地沙化。

  (三)南部生态保育区。包括凌海市南部滨海地区,区域面积109266公顷。区内土地生态建设的重点为合理规划锦州港、西海工业区和白沙湾行政生活区用地,着力发展海防林基干林带和护岸林以扩大受保护农田面积,强化滩涂、水体等湿地保护,构建滨海生态保育廊道。

  (四)东部生态过渡区。包括北镇市东部和黑山县,区域面积348805公顷。区内土地生态建设的重点为大力建设农田防护林网,积极整治农业生态环境,加强湿地和水体保护,发展绿色有机农业,严格控制农田面源性污染。

  第六十五条  构建城乡互补生态空间

  因地制宜调整农用地、建设用地和生态用地布局,逐步形成结构合理、功能互补的城乡生态空间格局。在城镇工矿用地和农村居民点用地周围,合理配置绿色生态隔离带;在河流两侧要布置适宜宽度的防护林,形成绿色生态廊道。各类建设用地布局要避开生态敏感地区,新增建设用地规模要在区域生态承载力的容量之内,确保经济和生态建设相协调。

  第二节  强化土地生态环境整治

  第六十六条  巩固生态退耕成果

  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手段鼓励生态建设,巩固低山丘陵地区的退耕还林、还草成果,建立促进生态改善、农民增收和经济发展的长效机制,保障国土生态屏障网络健康,切实提高退耕还林、还草的生态效益。

  第六十七条  恢复工矿废弃地生态功能

  有计划有步骤地复垦工矿废弃地,推进工矿废弃地的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着力治理矿山尾矿库和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改进土地复垦的生物技术和工程措施,对复垦后的土地宜农则农,宜园则园,宜牧则牧,宜林则林,优先恢复为耕地和林地、牧草地,提高土地生态系统的自我修复能力。

  第六十八条  加强退化污染土地防治

  加大对低山丘陵地区土地退化防治力度,积极运用工程措施和生物措施,综合整治水土流失,水土流失治理程度达到45%以上;对中部平原区和东南部低洼沿海区土地综合运用水利、农业、生物以及化学措施,防治土地盐碱化,对东部平原地区要严格禁止未达标污水灌溉农田,积极防治土地污染。

  第六十九条  加大生态营林造林力度

  创新营林造林机制,加大立地条件恶劣的宜林荒山、荒地、荒滩造林力度,加强封山育林和水源涵养林建设,推进海防林、农田林网、水土保持林等公益林建设,完善河流两翼生态廊道,强化零星“四荒”土地、迹地、劣质林分的造林、补植和低效林的改造,提高森林覆盖率。到2010年和2020年,全市森林覆盖率均达到15%以上。

  第三节  推行土地利用生态模式

  第七十条  城镇发展区土地利用模式

  加强中心城区、县(市)城区周围的城中村改造,在提高城镇土地利用效率的同时改善城镇生态环境;限制城镇外延式扩张,从严控制城镇发展新占耕地;通过合理规划,提高建筑容积率、留足绿色空间,改善城镇内部生态环境;通过城镇工矿集中布局及城镇工矿与农用地相间布局等方式,优化城镇生态结构;通过加强废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削减污染排放,预防农田污染。

  第七十一条  平原农业区土地利用模式

  加大大凌河、小凌河、绕阳河扇地农田林网密度,改善农田生态环境,遏制土地沙化;加强村屯“四旁”植树,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生态新农村;通过实施迁村并点、空心村治理,在节约集约用地的同时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优化调整农业种植结构,培育优质玉米、高粱、经济林果等生产基地,提升农产品品质和产量;采用合理的培肥改良土壤措施,培育名优绿色农业生产基地。

  第七十二条  低山丘陵区土地利用模式

  积极营造水土保持林草,提高森林、草地生态功能,防治水土流失;漫岗区实施农田林网化,预防风沙灾害;浅山区将农用地整理与林、果、牧业有机结合,实行多种经营,建立粮、林、果、牧生态农业基地和绿色食品生产基地;深山区以林为主,开发种植苹果、梨等特产经济林果,在生态景观建设的基础上,推广山体旅游开发。

  第七十三条  低洼沿海区土地利用模式

  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推进农田、鱼塘相结合的立体生态利用,合理开发和保护水田等优质耕地;合理使用海岸带功能分区,控制对海岸带生态环境的干扰和破坏;建设保护好笔架山风景旅游区、孙家湾白台子海滨浴场、锦州港及凌河口湿地自然保护区,加快区域旅游开发,健全旅游服务设施,发展生态旅游;严格限制工业废弃水的排放,建立良好的生态环境空间。

  第七十四条  矿山开采区土地利用模式

  加强矿山生态恢复治理,因地制宜增加耕地、园地、林地面积;地形平整的露天采矿区可复垦为耕地或园地,不平整的露天采矿区可进行绿化;尾矿坝和废石堆多数可平整后复垦为耕地或直接植树、植草进行生态恢复,提高生态保育功能,防止水土流失。

  第九章  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控制

  第一节  控制范围与空间结构

  第七十五条  中心城区规划控制范围

  按照强化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控制的要求,结合锦州城市总体规划,确定中心城区的规划控制范围包括:古塔区全部,凌河区全部,太和区的城区部分、大薛街道、钟屯乡、营盘乡、新民乡、农工商总公司、锦州市果树农场、锦州市松山新区果树农场,凌海市的松山镇。2005年末,中心城区规划控制范围总面积为43896公顷,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规模为6945公顷。

  第七十六条  中心城区空间发展结构

  锦州市中心城区由老城区和新城区共同组成“双城”的空间结构。老城区由古塔区、凌河区组成;新城区包括凌西新区和松山新区,其中凌西新区主要为凌西街道片区,松山新区由凌南新区(即锦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南站新区(松山镇)两个区片组成。

  第二节  用地规模与发展方向

  第七十七条  中心城区用地规模

  根据中心城区建设用地的适宜性,结合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和上级下达的新增城镇用地规模指标,突出锦州城市重点发展区域用地,合理确定中心城区用地规模。到2020年,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9815公顷以内。

  第七十八条  中心城区发展方向

  锦州市中心城区城市用地总体向南发展,向东西延伸,适度向北拓展,形成以老城区为依托,以凌西新区和松山新区为重点的城市空间发展格局。2006—2010年城市主要向南、适度向北发展和向西延伸,其中,向南重点建设松山新区,主要发展行政办公、教育科研、高新技术产业、综合性商贸服务及交通运输业等;向西重点建设凌西新区,主要发展居住、商服、工业和仓储业等;向北重点建设老城区松坡路沿线,主要发展教育科研、居住和工业用地。2011—2020年城市主要向南、向东发展,总体向外拓展延伸,向南进一步建设松山新区,主要发展居住区和生态型高科技含量加工工业区;向东重点建设松坡路东北部,主要发展工业用地。

  第三节  土地用途与空间管制

  第七十九条  中心城区土地用途管制

  根据土地用途管制的需要,将中心城区规划控制范围内的土地划分为基本农田保护区、一般农地区、林业用地区、城镇村建设用地区、独立工矿用地区、风景旅游用地区、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区等八类土地用途区,明确各土地用途区的管制规则:

  (一)基本农田保护区。区域面积为11751公顷。区内土地主要用作基本农田和直接为基本农田服务的农田道路、水利、农田防护林及其他农业设施用地;区内的一般耕地,参照基本农田管制政策进行管护;区内现有非农建设用地和其他零星农用地应当整理、复垦或调整为基本农田,规划期间确实不能整理、复垦或调整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禁止占用区内土地进行非农建设,禁止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房、建窑、建坟、挖砂、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二)一般农地区。区域面积为8484公顷。区内土地主要为耕地、园地、牧草地、畜禽水产养殖地和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农田防护林及其他农业设施用地;区内现有非农业建设用地和其他零星农用地应当优先整理、复垦或调整为耕地,规划期间确实不能整理、复垦或调整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禁止占用区内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不得破坏、污染和荒芜区内土地。

  (三)林业用地区。区域面积为5976公顷。区内土地主要用于林业生产,以及直接为林业生产和生态建设服务的营林设施;区内现有非农业建设用地,可按其适宜性调整为林地或其他类型的营林设施用地,规划期间确实不能调整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未经批准,禁止占用区内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禁止占用区内土地进行毁林开垦、采石、挖沙、取土等活动,禁止擅自退耕还林。

  (四)城镇村建设用地区。区域面积为11282公顷。区内土地主要用于城镇、农村居民点建设,须符合经批准的城市、建制镇、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城镇村建设应优先利用现有低效建设用地、闲置地和废弃地;区内农用地在批准改变用途之前,应当按现用途使用,不得荒芜。

  (五)独立工矿用地区。区域面积为1786公顷。区内土地主要用于采矿业以及其他不宜在居民点内安排的其他独立建设用地;区内土地使用应符合经批准的工矿建设规划;区内因生产建设挖损、塌陷、压占的土地应及时复垦;区内建设应优先利用现有低效建设用地、闲置地和废弃地;区内农用地在批准改变用途之前,应当按现用途使用,不得荒芜。

  (六)风景旅游用地区。区域面积为65公顷。区内土地主要用于旅游、休憩及相关文化活动;区内土地使用应当符合风景旅游区规划;区内影响景观保护和游览的土地,应在规划期间调整为适宜的用途;在不破坏景观资源的前提下,允许区内土地进行农业生产活动和适度的旅游设施建设;严禁占用区内土地进行破坏风景旅游资源的生产建设活动。

  (七)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区域面积为1073公顷。区内土地以生态保护与建设为主导用途;区内土地使用应符合经批准的相关规划;区内影响生态环境安全的土地,应在规划期间调整为适宜的用途;区内土地严禁进行与生态保护与建设无关的开发建设活动,原有的各种生产、开发活动应逐步退出。

  (八)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区。区域面积为671公顷。区内土地主要用于保护具有特殊价值的自然和文化遗产;区内土地使用应符合经批准的保护区规划;区内影响景观保护的土地,应在规划期间调整为适宜的用途;不得占用保护区内的土地进行新的生产建设活动,原有的各种生产、开发活动应逐步退出;严禁占用区内土地进行破坏景观、污染环境的开发建设活动。

  第八十条  中心城区用地空间管制

  结合规划期内建设用地的扩展态势,划定建设用地规模边界、扩展边界和禁建边界,将锦州市中心城区规划控制范围内的全部土地划分为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和禁止建设区。其中,允许建设区面积为9815公顷,区内土地主导用途为城市建设发展空间,新增建设用地受规划指标和年度计划指标约束,统筹增量与存量用地,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规划实施过程中,在允许建设区面积不改变的前提下,其空间布局形态可依程序进行调整;允许建设区边界的调整,必须报规划审批机关的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有条件建设区面积为1363公顷,区内土地符合规定的,可依程序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同时相应核减允许建设区用地规模;规划期内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原则上不得调整,如需调整按规划修改处理,严格论证并报规划审批机关批准。限制建设区面积为30974公顷,区内土地主导用途为农业生产空间,是开展土地综合整治和基本农田建设的主要区域;区内禁止城市建设,控制建制镇、村庄、线型基础设施和独立建设项目用地。禁止建设区面积为1744公顷,区内土地主导用途为生态与环境保护空间,严格禁止与其主导功能不相符的各项建设活动,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规划期内禁建边界不得调整。

  第十章  土地利用重大工程与重点项目

  第一节  基本农田建设工程

  第八十一条  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工程

  工程涉及区域为北镇市、凌海市、黑山县和义县,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要求,设立4个市级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通过开展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完善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探索基本农田保护长效机制。规划期间,4个市级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全面实现基本农田标准化、保护制度规范化、保护责任社会化、监督管理信息化。

  第八十二条  优质基本农田建设工程

  工程涉及区域主要为凌海市大凌河下游、北镇市医巫闾山东部、义县大凌河上游和黑山县绕阳河流域的基本农田集中区。通过完善农田水利、田间道路、农田林网等基础设施,全面提高基本农田质量,加快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化,打造以优质玉米、水稻生产为主的高效农业基地。到2010年和2020年,分别建设基本农田集中连片、农业基础设施配套的高标准基本农田10000公顷和60000公顷。

  第二节  土地综合整治工程

  第八十三条  农用地整理工程

  工程涉及区域主要为农业基础设施配套水平偏低、有一定补充耕地潜力的乡镇,主要为凌海市的白台子乡、谢屯乡、安屯乡、新庄子镇,北镇市的廖屯镇、吴家乡、柳家乡,黑山县绕阳河镇、常兴镇、励家镇、大兴乡,义县的张家堡乡、聚粮屯满族乡、大定堡乡等乡镇。通过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整理其他农用地和废弃闲散土地,完善农用地配套设施,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等农用地质量。到2010年和2020年,农用地整理规模分别达到3000公顷和12000公顷,补充耕地分别不少于150公顷和600公顷。

  第八十四条  农村居民点整理工程

  工程涉及区域主要为自然条件优越、区位优势明显、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凌海市的石山镇、双羊镇、大凌河街道,北镇市的常兴店镇、高山子镇,黑山县的新立屯镇、白厂门镇、胡家镇、大虎山镇,义县的大榆树堡镇、张家堡乡、刘龙台镇等乡镇。按照依法依规、规划先行、尊重民意、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的原则,结合新农村建设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稳步推进农村居民点整理。通过村屯拆迁归并,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增加耕地有效面积,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到2010年和2020年,农村居民点整理面积分别达到100公顷和1000公顷,补充耕地分别不少于5公顷和50公顷。

  第八十五条  土地复垦工程

  工程涉及区域主要为凌海市、北镇市、黑山县、义县的采矿废弃土地以及锦凌水库、大小凌河防洪工程、盘锦至彰武高速、阜新至盘山高速等的建设项目占用破坏的土地。通过分期复垦历史遗留的工矿废弃地,宜农则农,宜建则建,逐步提高土地复垦率和复垦土地质量。同时,对市级以上重点采矿、交通、水利等生产建设项目新形成的挖损、塌陷、压占、污染的土地进行全面复垦,降低各类生产建设对土地的破坏。到2010年和2020年,复垦工矿废弃地面积力争达到50公顷和600公顷,补充耕地分别不少于30公顷和360公顷。

  第八十六条  土地开发工程

  工程涉及区域主要为补充耕地潜力较大的凌海市的班吉塔镇、沈家台镇、翠岩镇、温滴楼满族乡,北镇市的中安镇、闾阳镇,黑山县的白厂门镇,义县的稍户营子镇、瓦子峪镇、高台子镇等乡镇。在科学评价土地开发对生态环境影响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开发利用耕地后备资源,通过加强农田水利、田间道路等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与农村生态环境。到2010年和2020年,其他土地开发面积力争达到625公顷和5000公顷,补充耕地分别不少于500公顷和4000公顷。

  第八十七条  土地整治利用工程

  工程涉及区域主要为自然条件优越、区位优势明显、经济社会相对发达的凌海市娘娘宫镇、建业乡、大有农场,北镇市的常兴店镇、沟帮子镇,黑山县小东镇、八道壕镇等乡镇。结合国家“万村整治工程”和辽宁省“千村整治工程”,通过统筹规划、整村推进和资金整合,对农用地和农村建设用地进行整理复垦,在新增加耕地的同时,建设高效、节水、循环和集约化为一体的高标准农田,形成村容整洁、配套公共设施齐全、非农产业发展、社会保障体系完善的新农村。依据辽宁省海洋功能区划,在国家围填海计划安排下,科学、合理、有序地开展围填海造地,推进锦州市近海海域开发,拓展锦州市城市发展空间,减少对耕地的占用。到2010年和2020年,通过近海海域开发形成城镇工矿用地空间1000公顷和12000公顷,并纳入建设用地总规模统一控制。

  第三节  土地生态保护工程

  第八十八条  生态林地建设与保护工程

  工程涉及区域主要为医巫闾山、翠岩山、岩井寺、五峰等森林公园。通过强化天然林地保护,禁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确保天然林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采用自然修复结合人工辅助的方式,封山育林,科学营林,促进生态公益林的恢复,提高其生态保护功能。划定禁止建设区,严格控制自然保护区内林地的占用。到2010年和2020年,生态林地建设与保护面积分别达到31500公顷和42660公顷。

  第八十九条  生态湿地保护与恢复工程

  工程涉及区域主要为凌海市凌河口湿地、黑山县绕阳河湿地、北镇市大亚湿地。按照保护优先、突出重点、科学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通过科学编制湿地保护规划,严格控制天然湿地开发,鼓励和支持对退化湿地进行恢复改造,稳定湿地面积,维护湿地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到2010年和2020年,生态湿地面积分别稳定在10200公顷和10400公顷。

  第四节  重点项目保障工程

  第九十条  统筹安排交通运输项目用地

  立足保障振兴和支撑发展,统筹规划重点交通设施用地,完善锦州市立体化综合交通网络体系。重点建设阜新至盘锦、沈阳至朝阳、新民至阜新高速公路和滨海大道、渤海大道等公路,构筑“四高六横五纵”公路主骨架;重点建设京沈铁路客运专线、大郑线阿尔乡至大虎山增线二线、高天地方铁路扩能工程、锦州港第二、三道入港铁路线及龙栖湾港区疏港铁路、内蒙赤峰至锦州港煤炭地方铁路专用线等铁路,构筑“三横两纵”主骨架;重点推进西部港区公用设施建设,建设专业化泊位,打造蒙东煤炭资源装船港,建设龙栖湾新港区泊位及配套设施,依托辽宁省港口集群优势建设锦州双亿吨大港;适时开展锦州湾国际机场建设,使之成为沈阳桃仙国际机场的备降机场。到2010和2020年,全市交通用地分别控制在8735公顷和12896公顷以内,新增交通用地分别控制在269公顷和4430公顷以内。

  第九十一条  合理配置水利设施项目用地

  按照锦州水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的要求,优先安排具有全国和区域战略意义的重点水利设施用地。重点保障锦凌水库项目和大、小凌河防洪护岸工程建设用地,加固龙湾水库、老龙口水库等工程,兼顾小流域治理和供水安全工程建设,保障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用地,构筑水利设施“多条多面”的发展格局。到2010年和2020年,全市水利设施用地规模分别控制在4626公顷和8171公顷以内,新增水利设施用地分别控制在754公顷和4299公顷以内。

  第九十二条  支持保障能源项目用地

  以建设东北能源基地为导向,按照支持“上大压小”和现有电厂扩建的原则,鼓励支持建设大型超超临界电站、热点联产和集中供热项目,加速推进锦州市能源项目建设。重点建设华润电力锦州原址扩建项目、蒙古贞热电厂项目、白沙湾热电厂项目、辽宁大唐国际锦州热电厂项目(一、二期)、锦州节能热电厂扩建项目;支持建设黑山、北镇、凌海(金城)、义县热电联产项目;鼓励建设锦州生活垃圾、污泥、稻壳、秸秆等资源综合利用发电项目;大力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以风能开发为重点,推进风力发电、光伏示范发电项目,提高清洁能源比重。不断完善锦州城乡电网和天然气项目建设,重点建设开发区、女儿河等输变电项目,推进天然气新气源开发和锦州港天然气综合利用。到2010年和2020年,全市新增能源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分别控制在110公顷和180公顷以内。

  第九十三条  合理安排旅游项目用地

  以“大闾山”旅游资源开发和滨海大道旅游观光带建设为核心,以温泉旅游、乡村旅游和旅游聚集区为重点,全面整合山、海、寺、馆等旅游资源,创建“锦绣之州、神奇之旅”旅游品牌,增强旅游综合竞争力。合理安排医巫闾山、北普陀山、奉国寺、笔架山、宜州地质公园、万佛堂石窟等景区建设用地,打造辽西经济区锦州旅游目的地和客源地。到2010年和2020年,全市风景名胜设施用地规模控制在416公顷和486公顷以内,新增风景名胜设施用地110公顷和180公顷。

  第十一章  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第一节  加强规划对土地利用总体控制

  第九十四条  建立并完善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责任制

  建立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责任考核体系,把严格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评价和干部政绩考核指标。各级政府要将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补充耕地面积和质量、节约集约用地等指标作为规划实施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对本行政辖区内的耕地保护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

  第九十五条  做好相关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相互衔接

  县级以下政府及有关部门、行业编制的城乡建设、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生态建设等相关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必须符合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和总体布局安排。严格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从严审查各类规划的用地规模和标准,切实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安排的,必须及时调整和修改,核减用地规模。

  第九十六条  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自上而下的控制

  县级以下人民政府编制的县级和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严格遵循自上而下逐级控制的原则,下级规划必须服从上级规划,切实落实上级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目标、任务、空间管制制度和差别化的土地利用调控政策,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空间布局,确保上级规划确定的各项土地利用任务得以落实。

  第二节  健全和创新规划实施行政管理

  第九十七条  强化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控制

  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非农业建设项目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总量,从严控制占用耕地。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实行分类下达、突出重点和奖惩挂钩制度,对集约高效用地地区在指标分配上给予适当优惠。严格以实际用地考核计划的执行,实际用地超计划的,扣减下一年度用地计划指标,防止超计划批地用地,维护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严肃性。

  第九十八条  严格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加强和改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强化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前的土地规划审查和许可,对建设项目用地选址、用地标准、占用耕地及补充耕地方案、资金保障等情况进行审查,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符合水土保持等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的,不得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项目单位申报审批或核准需要申请使用土地的建设项目时,必须附具土地预审意见,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没有通过的,不得审批或核准建设项目。

  第九十九条  加强土地用途转用管理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即具有法定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不断完善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基础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城乡建设、土地综合整治等各项土地利用活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必须严格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进行审查,必须取得农用地转用许可。

  第一百条  建立土地利用规划修改评价机制

  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提交规划实施评价报告,经认定后方可开展规划的修改。规划实施评价报告必须对规划修改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合法性等进行评估,组织专家论证,依法组织听证,并向社会公示。凡涉及改变土地利用方向、规模、重大布局等原则性修改,必须报原批准机关批准。严禁通过擅自修改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和改变建设用地布局,降低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符合法定条件,确需改变和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报国务院批准。

  第一百零一条  加大规划管理执法力度

  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实行专项检查与经常性检查相结合,定期公布各地规划执行情况,严肃查处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地用地和批准相关规划的行为。对违法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行为要严肃查处,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对违反规划批地用地行为,坚决依法查处。

  第三节  建立和完善规划实施经济机制

  第一百零二条  加大对耕地保护的财政支持力度

  建立和完善对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的财政补贴机制,实行保护责任与财政补贴相挂钩,充分调动基层政府和农民保护耕地的积极性与主动性。逐步建立资源补偿机制,利用现有资金渠道,支持县(市、区)超出补充耕地义务量以外进行补充耕地。

  第一百零三条  提高耕地保护资金使用效率

  整合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土地出让收益、土地闲置费、土地复垦费等耕地开垦和基本农田保护资金,并适度向基本农田集中区和土地综合整治重点区域倾斜,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在建设占用耕地占补平衡过程中,逐步实行将耕地开垦费的收取标准与所占用的耕地质量挂钩并进行折算,以确保补充耕地的数量与质量。

  第一百零四条  逐步形成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利益调节机制

  逐步健全闲置和低效用地的利用调节机制,充分运用价格杠杆抑制多占、滥占和浪费土地现象,提高建设用地的取得、使用、保有成本和违法用地成本,鼓励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促进建设用地向节约集约高效利用方向流动。

  第四节  加强和改进规划实施技术手段

  第一百零五条  加强规划实施动态监测

  运用卫星遥感等技术手段,加强和改进规划实施动态监测管理。充分利用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和规划实施动态监测成果,获取准确性和现势性强的土地利用基础数据,适时开展城镇工矿用地集约利用评价,建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反馈与调控机制。

  第一百零六条  提高规划信息服务水平

  建立涵盖土地利用现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转用征收、土地质量等别等基础数据的土地资源管理数据库,推进土地利用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加快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逐步实现土地规划管理基础数据的信息共享,提高基础性和公益性信息的社会服务水平。

  第五节  扩大规划管理的社会公众参与

  第一百零七条  建立专家咨询制度和部门协调机制

  县级和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要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工作方针,科学系统地安排规划修编,通过公示、论证、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征求专家和社会公众意见,加强规划的部门协调、参与,提高规划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

  第一百零八条  健全规划实施的公众参与制度

  要提高规划实施公众参与程度,增强规划实施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修订,具体土地利用安排和土地综合整治活动,必须进行专家论证、公示、公开听证,广泛听取公众和利益相关人的意见。

  第一百零九条  加强规划实施的公众监督

  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法公告,接受公众监督。建立土地规划信息可查询制度。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向社会公开规划实施方案、规划实施措施和规划实施进展等信息,充分发挥各级人大、社会舆论和广大群众对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作用,不断提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社会认知度。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一百一十条  规划组成

  本规划由规划文本、说明和图件组成。

  第一百一十一条  规划效力

  县级和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遵守本规划。各类城乡建设、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生态建设及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划必须符合本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管制和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制度。

  第一百一十二条  规划实施

  本规划经国务院批准后,由锦州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因规划实施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需对本规划进行修改的,必须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一百一十三条  规划实施授权与监管

  本规划由锦州市人民政府授权锦州市国土资源局作为规划实施的管理和监督机构,对规划执行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并向锦州市人民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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