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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提案办理
对市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第200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28日  编辑:市民政局  来源: 字体:  

         锦州市民政局 

        对市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

  第200号提案的答复

  分类:A

张建孝、李亚光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建立设施完善管理规范的养老、托老机构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 依法许可和监管

  养老机构审批和管理工作依照有关法规,县域内的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和管理,市区内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由市民政局审批管理,市区内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的由区民政局审批管理。各级民政部门严格依照《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和《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进行许可和监管,并依照《养老机构基本规范》(GB/T 29353—2012)和《养老机构安全管理》(MZ/T032-2012)等有关规范和标准指导养老机构开展服务。各级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坚持放管结合,切实加强对养老服务业发展的事前调研、事中督查和事后监管,形成整体监管合力。完善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依法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特别是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 清理整顿,消除隐患,规范服务

  1、自《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和《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各级民政部门多次组织消防、卫生、安监等部门对现有的养老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摸底排查、提出整改要求,对新申请设立的养老机构进行筹建指导。对20多所养老机构下达了整改通知书,对经过整改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8所民办养老机构依法予以取缔。

  2、资金支持,加强消防安全设施改造。自2014年度开始,通过省市两级财政安排民办养老机构建设和运营补贴以及养老机构自筹等方式,在公安消防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全部按照要求进行了消防设施改造。公办养老机构亦通过省市财政补助开展了养老机构消防设施改造工作。

  3、加强管理,规范服务。对养老机构加强监管,要求养老机构按照有关规范和标准开展服务,要求相关部门对养老机构进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管,要求护理人员有健康证。为养老机构制定了养老服务协议等示范文本。要求养老机构使用“国家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并进行实时监管。利用部、省培训机构免费为养老机构管理和服务人员进行岗位技能培训200多人次,提升服务水平。

  对民办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关于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129号)规定,由市场形成。

  • 政府主导,保障基本,引领示范

  大力加强公办保障性养老机构建设,充分发挥公办养老机构托底作用和引领示范作用,重点为“三无”(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和抚养能力)老人、低收入老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重度残疾老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的供养、护理服务。近两年,相继建设了39620平方米、床位800多张的锦州市养老综合服务中心,维修改造和新建了25所农村敬老院;同时,落实新建小区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用房政策,加强社区居家养老设施建设和服务工作。

  

  2016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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