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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公安局关于贯彻落实《居住证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年11月11日  编辑:市公安局  来源: 字体:  

各县(市)区公安(分)局,相关警种、部门:

  2016年1月1日,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按照公安部及省公安厅的相关通知精神,为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及政策对接工作,认真抓好居住证制度贯彻落实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条例》重大意义

  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立足我国发展的阶段性特征、着眼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作出的一项制度性安排,是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是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条例》明确规定了居住证的功能定位、申领条件及程序、居住证持有人享受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为居住证制度的贯彻实施提出了要求、指明了方向,对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和广大民警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深刻认识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的重大意义,认真抓好《条例》的贯彻落实,会同有关部门大力推动城镇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真正把这项惠及人民群众的制度措施落到实处、取得成效。

  二、准确把握《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明确公安机关的主要职责任务是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要重点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居住证申领条件。《条例》规定,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居住证。其他城市,是指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以外的其他市、县(不含常住户口所在地城市内部跨行政区域或在同一县)。居住半年以上,是指在居住地居住并办理暂住登记满半年,认定标准为在社区警务平台登记半年以上。合法稳定就业,是指凡大中专(技校、职高)毕业生、取得初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的,被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录用(聘用)或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或者在城镇从事第二、第三产业并持有工商执照的。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在城镇范围内公民实际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具有使用权的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私有成套房屋、用人单位或就读学校提供的宿舍等。连续就读,是指在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

  (二)关于暂住登记。全市各级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加强暂住人口信息采集登记,努力做到登记项目内容完整、准确、鲜活。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重视,建立健全协管员队伍,协助开展暂住人口信息采集登记。要采取多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引导广大流动人口依法主动申报暂住登记。公民办理暂住登记后,受理民警应通过社区警务平台为其打印“登记凭证”(系统自动生成),并加盖居住地派出所公章,作为暂住人口登记凭证。

  (三)关于居住证申领受理。公民本人或代办人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申请办理居住证,填写《居住证申领表》,交验申领人居民身份证、申领人照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要认真审验证明材料,符合申领条件且证明材料齐全的,应当当场受理,出具《居住证领取凭证》。

  (四)关于居住证制作。为便于持有居住证的人员日常使用,以及保障居住证功能的扩展应用,居住证拟采取卡式(含芯片),由省厅统一制作。同时,按照《条例》规定,居住证由县级公安机关签发。

  (五)关于居住证签注。居住证签注是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年限的证明。居住证到期前1个月内,居住证持有人或代办人应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申请办理签注手续,交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居住证以及居住地住址或者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要认真审验证明材料,符合规定的,予以签注。

  (六)关于居住证工本费。暂住人口登记和居住证制发管理经费应纳入县(区)级财政预算,全额保障。公民首次申领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换领、补领居住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但需在国务院和省级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居住证收费标准后,按照相关标准执行。办理签注手续不得收取费用。各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要严格执行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居住证收费标准,不得额外收取费用。

  (七)关于居住证持有人在公安机关享受的便利。居住证持有人凭居住证、居民身份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可在居住地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因私出入境证件,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办证权利。申请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的,可持居住证和户口簿到居住地派出所办理。申请办理机动车登记、驾驶证申领业务的,可持居住证、居民身份证及其他材料到居住地车辆管理所办理。

  三、认真抓好《条例》的贯彻落实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市公安机关要将贯彻实施《条例》作为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主要领导要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亲自研究部署,定期听取工作进展情况汇报,积极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分管领导要尽职尽责,扎实抓好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密切与法制、发展改革、教育、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切实做好政策统筹等工作,协同推进居住证制度实施。

  (二)做好居住证制发准备。市县两级户政部门要按照省厅确定的居住证材质和制发流程,认真开展调研,包括人员配备、财政预算等方面内容,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同时,对县级公安机关和派出所从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民警进行培训,熟悉掌握居住证制发系统功能和操作方法。在省厅卡式居住证未开始制发前,仍执行原有居住证制度。居住证、登记凭证、申领表、领取凭证的样式市局将按照省厅统一标准转发。

  (三)注重《条例》宣传发布。各单位要及时把《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传达到基层派出所和广大民警,进一步强化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履行好《条例》赋予公安机关的职责任务。要指导居(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房屋出租人以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全面掌握《条例》的各项规定,明确职责任务,积极主动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居住证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要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广泛宣传《条例》,公开申领居住证条件及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引导流动人口依法主动申领居住证。

  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请立即传达公安派出所,在贯彻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市局社区警务管理支队。

  锦州市公安局

  2016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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