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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落户
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6年11月11日  编辑:市公安局  来源: 字体: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辽政发[2015]18号)精神,加快推进全市城镇化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适应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发展需要,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进一步放宽城镇户口迁移政策,创新人口管理工作,统筹全市户籍制度改革、相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及新型城镇化建设,引导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促进农业转移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

  (二)基本原则。

  1.积极稳妥,规范有序。立足锦州市情,积极稳妥推进,优先解决存量,有序引导增量,合理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的预期和选择。

  2.以人为本,尊重群众意愿。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不得强迫办理落户。

  3.统筹配套,提供基本保障。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扩大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

  (三)总体目标。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养老服务、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努力实现全市农业转移人口就近就地在城镇落户。

  二、优化户口迁移政策

  (四)全面放开建制镇落户限制。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1、购房落户的(含商品房、二手房、房改房、集资房),需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且该地址无人落户;

  2、租赁政府公共租赁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落户的,需已连续承租同一房屋6个月以上并实际居住,持有与该地址一致的居住证,且该地址无人落户;

  3、租赁私有成套房屋落户的,需已连续承租同一房屋6个月以上并实际居住,持有与该地址一致的居住证,经房屋所有人同意,且该地址无人落户。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发改委

  (五)有序放开城区落户限制。在锦州市的城区合法稳定就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1、购房落户的(含商品房、二手房、房改房、集资房),需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且该地址无人落户;

  2、租赁政府公共租赁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落户的,需已连续承租同一房屋1年以上并实际居住,持有与该地址一致的居住证,同时参加城镇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1年以上,且该地址无人落户;

  3、租赁私有成套房屋落户的,已连续承租同一房1年以上并实际居住,持有与该地址一致的居住证,同时参加城镇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1年以上,经房屋所有人同意,且该地址无人落户。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发改委、市人社局

  (六)放宽引进人才落户的条件。凡大中专(技校、职高)毕业生,被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正式录用(聘用)或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1年以上的(需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可在就业地人才中心、单位的集体户或亲属朋友的家庭户处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教育局

  (七)放宽投资落户的条件。取消投资金额的限制,投资兴办各类企业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具有合法固定经营场所,凭工商营业执照、1年以上纳税凭证或政府减免税相关证明,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八)严格控制城镇居民迁往农村。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的农村地区,仍执行现行落户政策。即:除农村居民之间的“三投靠”,以及应届省内生源的普通高校毕业生未就业回原籍落户外,严禁其他任何形式的城镇居民迁往农村落户。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三、创新人口管理制度

  (九)全面建立社区集体户口制度。城镇派出所要以派出所为单位,每个派出所允许建立一个集体户口,实际居住但无法在房屋登记地登记户口的人员,可以在集体户处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在集体户口落户的人员与其他城镇户籍人口享有同等权利。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十)逐步完善人口信息管理制度。建立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识的实有人口管理信息系统,将户籍人口、流动人口全部纳入登记管理范围。依托实有人口管理信息系统,定期统计分析人口数据,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建立健全户口迁移、户口登记管理等制度,进一步规范户籍管理工作。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十一)深入推进居住证制度改革。以实有人口均等化服务和管理为目标,推进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的深入实施。2016年完成调查研究,政策制定的相关工作。2017年上半年开展试点工作,2017年下半年再全面铺开,并初步实现持有居住证的人员享有与本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公共文化、证照办理服务等公共服务权利的目标。2018年继续完善相关标准和办法,年底前初步实现以连续居住年限和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为条件,逐步享有与本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利的目标。同时,按照省政府相关部门的规定,明确我市暂住人口随迁子女,享有在我市参加中考和高考资格的条件。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文广新局、市卫计委

  四、健全相关配套政策

  (十二)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面向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全面提供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加大创业扶持力度,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就业创业。逐步探索建立与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卫生计生政策。进一步完善以低保制度为核心的社会救助体系,统筹城乡社会救助协调发展。建立完善符合老年人需求的养老服务机制,逐步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立和完善城乡统筹的医疗救助制度,统一医疗救助对象范围、救助标准和运行管理。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卫计委

  (十三)提升基本公共服务能力。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整合和共享不动产登记信息,为创新人口管理提供支撑。逐步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将有稳定就业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和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坚持以流入地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两为主”政策,确保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并在就学地参加中考和高考。将进城落户农民全部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在农村参加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规范接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为其提供基本医疗卫生计生服务。进一步巩固城镇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确保参保人员在市级统筹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持卡就医即时结算。扩大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即时结报覆盖面,推行参合农民出院即时结报工作,尽早实现并完善省内各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制度,方便参合农民在全省范围内就医及时获得补偿。推广新农合健康卡工程,切实缓解居民“看病难、看病贵”等问题。推进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建设。

  责任单位:市农委、市住建局、市教育局、市卫计委、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文广新局

  (十四)完善信息系统建设。加快劳动就业、教育、社保、婚姻、卫生计生、人口健康、民族(包括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相关数据)等信息系统建设,逐步实现跨部门、跨地区的信息整合和共享。加快城乡医疗保障信息化建设,增强医保业务系统支撑能力,逐步提升信息化管理层级。以不动产登记数据为基础,以不动产登记簿为重点,完善城镇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全面掌握个人住房的基础信息。充分运用“金税三期”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和全员全额个人所得税管理平台功能。完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金融机构信贷决策以及公民了解自身信用状况提供信息支持和服务。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经信委、市民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卫计委、市国土局、市地税局、人民银行锦州中心支行

  (十五)推进城中村居民市民化。加快城中村改造,逐步将村民委员会依法改建为社区居民委员会,将城中村居民纳入社区管理,使其享有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逐步实现城中村居民市民化。统筹解决好城中村居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分配权的处置问题,保障城中村居民的合法权益。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国土局、市农委

  (十六)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加大财政投入,提高地方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努力提高我市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统筹考虑户籍人口、流动人口的总体规模和公共服务增支因素,落实转移支付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落实均衡性转移支付逐年增长机制,逐步增加均衡性转移支付规模,完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增加对民族地区、贫困地区的转移支付。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

  五、积极推动工作落实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户籍制度改革是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举措,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各县(市)区要全面落实户籍制度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要将此项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评范围,加大督导检查力度,确保户籍制度改革有序推进。

  责任单位:各相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八)落实工作职责。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抓紧制定户籍制度改革的具体配套措施。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民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农委、市文广新局、市卫计委、市地税局、市统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九)注重宣传引导。各县(市)区、各部门要通过多种渠道深入宣传户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准确解读户籍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和相关配套政策,认真总结户籍制度改革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凝聚各方共识,形成改革合力,积极营造全社会支持改革、理解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

  六、相关说明

  (二十)关于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范围。“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是指城镇范围内公民实际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或者具有使用权的公共租赁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以及私有成套房屋。

  1.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应有房屋所有权证;

  2.租赁具有使用权的公共租赁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应有租赁证明等相关材料;

  3.租赁具有使用权的私有成套房屋,应有房屋租赁合同、公安机关的登记备案证明等相关材料;

  4.危险和违章建筑的房屋不得视为合法稳定住所。

  (二十一)以下情形视为“合法稳定就业”:

  1.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正式录(聘)用的;

  2.与用人单位办理就业登记手续,依法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并参加城镇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1年以上的。

  (二十二)租赁房屋的落户条件。租赁房屋并实际居住达到一定时限落实的,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租赁房屋的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房屋租赁当事人依法订立的租赁合同;与房主达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租房落户和退租后户口迁出的协议;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和实际居住情况证明;证明其合法稳定就业的相关材料,例如就业登记手续、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营业执照、单位人事证明等。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人社局

  锦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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