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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落户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年11月11日  编辑:市公安局  来源:辽宁省公安厅 字体: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辽公通[2015]214号

各市公安局:

2015年7月13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就贯彻落实《意见》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意见》出台的重大意义。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立足我国基本国情、着眼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的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户籍制度改革工作,此次《意见》的出台,标志着这一重大改革在我省开始进入全面实施阶段。《意见》明确提出了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指导全省户籍制度改革的纲领性文件,对于加快 建设富庶文明幸福新辽宁,谱写好中国梦的辽宁新篇章,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各地一定要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深刻认识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重要性、艰巨性和复杂性,迅速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和《意见》精神上来,切实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开拓进取,奋发有为,坚决把这项事关全局的基础性改革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全面明确《意见》的政策措施

(一)全面放开小城市和建制镇落户限制。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1、购房落户的(含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二手房、房改房、集资房),需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且该地址无人落户;

2、租赁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落户的,需已连续承租同一房屋6个月以上并实际居住,持有与该地址一致的居住证,且该地址无人落户;

3、租赁私有成套房屋落户的,需已连续承租同一房屋6个月以上并实际居住,持有与该地址一致的居住证,经房屋所有人同意,且该地址无人落户。

(二)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在丹东、锦州、营口、阜新、辽阳、铁岭、朝阳、盘锦、葫芦岛等市的城区合法稳定就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1、购房落户的(含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二手房、房改房、集资房),需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且该地址无人落户;

2、租赁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落户的,需已连续承租同一房屋1年以上并实际居住,持有与该地址一致的居住证,同时参加城镇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1年以上,且该地址无人落户;

3、租赁私有成套房屋落户的,需已连续承租同一房屋1年以上并实际居住,持有与该地址一致的居住证,同时参加城镇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1年以上,经房屋所有人同意,且该地址无人落户。

(三)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在鞍山、抚顺、本溪等市的城区合法稳定就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1、购房落户的(含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二手房、房改房、集资房),需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且该地址无人落户;

2、有合法稳定就业的人员租赁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落户的,需已连续承租同一房屋2年以上并实际居住,持有与该地址一致的居住证,同时参加城镇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2年以上,且该地址无人落户。

(四)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改进沈阳、大连两市现行落户政策,建立积分落户制度。根据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指标,合理设置积分分值,达到规定分值的流动人口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同时,也可以结合本地实际,继续执行现行的购房、"三投靠"(父母投靠子女、子女投靠父母、夫妻互相投靠,下同)、引进人才、投资等落户政策。

(五)放宽引进人才落户条件。沈阳、大连两市以外的其他城市城区,凡大中专(技校、职高)毕业生、取得初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的,被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录用(聘用)或招收并依法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和参加1年以上城镇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的,可在就业地人才中心、单位的集体户或亲属朋友的家庭户处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六)放宽投资落户条件。沈阳、大连两市以外的其他城市城区,投资兴办各类企业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具有合法固定经营场所,凭工商营业执照、1年以上纳税凭证或政府减免税相关证明,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取消投资金额的限制。

(七)严格控制城镇居民迁往农村。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的农村地区,仍执行现行的落户政策。即:除农村居民之间的"三投靠",应届省内生源的普通高校毕业生未就业回原籍落户外,严禁其他任何形式的城镇居民迁往农村落户。农村居民之间的"三投靠"落户,需经迁入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同意,派出所调查核实后,报经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落户;应届省内生源的普通高校毕业生未就业的,经县(市、区)公安局审批,可持毕业证、报到证、《户口迁移证》回原籍落户。

三、准确把握《意见》的政策要求

(一)关于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范围。"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是指在城镇范围内公民实际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或者具有使用权的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私有成套房屋。

1、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应有房屋所有权证;

2、租赁具有使用权的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应有租赁证明等相关材料;

3、租赁具有使用权并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私有成套房屋,应有房屋租赁合同、公安机关和房管部门的登记备案证明等相关材料;

4、在沈阳、大连、鞍山、抚顺、本溪等市的城区不应将具有使用权并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私有成套房屋视为合法稳定住所。

5、危险和违章建筑的房屋不得视为合法稳定住所。

(二)关于合法稳定就业的范围。合法稳定就业,是指凡大中专(技校、职高)毕业生、取得初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的,被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录用(聘用)或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或者在城镇从事第二、第三产业并持有工商执照的。

(三)关于租赁房屋的落户条件。租赁房屋并实际居住达到一定时限落户的,需提供以下证明资料:租赁房屋的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房屋租赁当事人依法订立的租赁合同;与房主达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租房落户和退租后户口迁出的协议;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和实际居住情况证明;房管部门出具的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具有合法稳定就业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就业登记手续、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营业执照、单位人事证明等。

(四)关于统计口径的问题。城区是指在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区、市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所辖区域和其他区域。城区人口是指城区常住人口。常住人口包括:居住在本乡镇街道,且户口在本乡镇街道或户口待定的人;居住在本乡镇街道,且离开户口登记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半年以上的人;户口在本乡镇街道,且外出不满半年或在境外工作学习的人。

(五)关于户口迁移登记。对经批准落户的人员,要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要求依法办理户口迁移登记手续。拥有合法所有权房屋的,应当在房屋登记地登记户口;租赁房屋的,符合相关政策的可以在房屋登记地登记户口,也可以在申请人单位集体户、当地人才中心集体户或者租住地社区集体户登记户口。

(六)关于建立居住证制度。深入推进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拓宽居住证的基本公共服务保障功能,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并作为申请登记居住地常住户口的重要依据。要建立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依法加强和完善暂住登记工作,全面、准确掌握人口规模、人员结构、地区分布等情况,为城市编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安排基础设施建设、制订公共政策等提供支持。

四、积极推进《意见》的贯彻落实

户籍制度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地要按照《意见》的新精神、新要求,积极稳妥、规范有序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实到位。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将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作为全面深化公安改革、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项重大举措,主要领导要亲自研究部署,积极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分管领导要尽职尽责,扎实抓好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充分发挥牵头组织作用,会同有关部门尽快成立专门机构,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及相关领域配套改革。

(二)全面清理相关政策。要对本地户籍政策以及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农村产权、财税等相关经济社会领域配套政策的立、改、废工作。对与《意见》精神不一致的,要立即清理、停止执行;对《意见》明确的改革路径,要加强研究、搞好衔接、步步推进;对《意见》具体明确的政策要求,要抓紧贯彻、对照调整、及时完善。

(三)抓紧提出具体意见。要组织开展调查研究,全面掌握本地区人口总量、分布、结构情况,认真分析评估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综合承载能力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建议,抓紧提出具体可操作的户籍制度改革措施,着力解决优先解决存量、合理引导增量、就近就地城镇化和城中村户籍管理等重点难点问题。特别是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接此通知后,请各地立即报告党委、政府,并抓好贯彻落实。工作进展情况及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

辽宁省公安厅

2015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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